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
报告第四部分专题介绍全国破产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情况,重点指出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价值功能正得到进一步彰显。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领域的多项创新举措,被明确收录于报告之中。
一、从源头遏制逃废债,维护市场诚信秩序 破产程序本是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或重生的制度通道,然而实践中借破产之名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动摇破产制度的公信力。
株洲中院在办理湖南株洲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过程中,发现存在大额资金异常转移等涉嫌违法犯罪情形。
面对这一情况,该院没有止步于常规程序推进,而是主动启动专项审计,对近十年的公司资产构成、资金流向以及股东、高管履职行为等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并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将司法审判的主动性延伸至破产程序的事前防范与事中监督环节,从源头堵住了以破产为掩护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对此予以肯定,将其作为加大资产追收力度、弘扬诚实守信市场文化的典型案例加以推介。
二、创新管理人评价体系,激活破产程序内生动力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执行主体,其履职质量直接决定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与公平程度。
然而,如何对管理人进行科学、动态、有效的监督与激励,长期以来是各地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
株洲中院在这一领域进行了系统性制度建设。
该院先后制定并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管理意见、个案监督评价办法、日常化监管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在全省率先建立管理人年度分级通报机制和日常化监管机制,形成个案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动态履职评价体系。
在评价维度上,株洲中院突破传统框架,将信访办理水平、招商引资能力等实务指标纳入管理人综合评价,使评价结果更贴近破产案件的实际需求。
与此同时,评价结果与管理人报酬确定及级别升降直接挂钩,形成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行的机制闭环。
对于履职不当的管理人,该院采取个别约谈与公开通报相结合的方式,传递严格监管信号,有效规范了管理人在账户资金监管、破产财产拍卖处置、廉政风险防控等重点环节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将湖南等地持续优化个案与年度相结合的履职评价机制列为全国推广经验,株洲中院的探索实践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司法重整与产业升级深度融合,为区域经济注入新动能 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帮助困境企业清理债务、实现自救,更在于通过资源整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
株洲中院办理的理想城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是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
该案涉及近700户购房群众的切身利益,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社会关注度高。
株洲中院在推进重整程序中,充分发挥司法协调与资源整合功能,仅用一年时间便完成全部房屋的交付工作,且全程实现"零信访",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更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投资人在参与重整过程中,对株洲的营商环境和司法服务水平形成高度认可,在盘活原有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投资开发周边商业、文旅等配套项目,相关项目已被列为当地重点项目。
这一案例表明,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不仅能够化解存量风险,还能有效激活增量投资,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增长点。
破产审判制度的现代化程度,是观察一个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晴雨表。
株洲中院的实践表明,司法机关通过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创新制度供给,完全能够在化解历史包袱与培育新动能之间找到平衡点。
当"僵尸企业"出清与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共振,司法力量正在书写服务实体经济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