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网络电视直播卖东西的路子变了,责任谁来担?

其实大伙儿现在刷刷手机看直播购物的事儿是越来越多了,大伙儿肯定也都好奇最高人民法院这次是怎么看待网络直播这种新花样的购物模式的。咱们得说,网络直播电商确实是数字经济里发展特别快的一种新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在做司法解释的时候,对这方面的问题也给了特别多的关注,条款上写得挺详细的。 就拿品牌自播来说,在实践中大家也把它叫作平台内的商家自己开的直播间。这种情况说白了就是卖东西的路子变了,责任谁来担其实跟平时的普通店家没什么两样。司法解释也说得很清楚了,如果是因为平台内商家的员工在直播里吹牛或者是故意搞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吃亏了,那消费者完全可以去找平台内的经营者要赔偿。 不过除了这种自播的情况,市面上更多的是一些专门搞直播带货的人或者公司在做这件事。这就导致了消费者经常搞不清楚到底是谁在卖东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解释就规定了一个硬性标准:直播间的运营者必须要把自己不是销售者这件事说明白,并且要标明真正的卖家。如果达不到让消费者一眼就能分清的程度,那消费者就可以把责任直接推到直播间运营者的身上。 当然了,哪怕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力去把这层关系讲清楚了,也不是说他们就绝对不会担责。这时候到底谁该负责得看具体情况怎么样了。法院会根据交易看起来是怎么回事、直播间运营者和商家怎么约定的、怎么合作的、整个过程是怎么进行的、还有消费者是怎么想的等等这些事实来综合认定。因为现在的直播形态五花八门而且还在不断变化,司法解释也就没搞一刀切的硬性规定。这样既能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能让新业态规规矩矩地健康发展,通过一些比较灵活的条款给法官裁量留下余地,也给未来留条路走。 最后咱们得说说平台的事儿。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在整个市场里的作用可是相当大的。现实中有时候会出现消费者找不到卖东西的人没法索赔的情况。根据之前的管理规定来看,平台本来就有义务去核实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次司法解释就说清楚了:如果因为直播间卖的东西把消费者给坑了,但平台又拿不出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还有能联系上的号码来证明自己把好关了,那消费者就可以依法直接去找平台要赔偿。平台赔偿完了之后还能去追着运营者要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这次还特别在意直播间卖食品的事儿。我们也看到了网上直播卖食品特别普遍,什么预包装的散装的都有,甚至还有一些家庭作坊做的东西也在直播间卖。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说,那些上网卖食品的店家如果该办许可证的没办齐手续还在卖东西的话,平台是有义务去审查一下对方有没有资质的。要是平台没能把好这一关导致消费者面临安全风险变大了,那平台就得和直播间运营者一起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然这里有个前提条件是审核的对象必须是那些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播间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