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终审落槌 最高法院裁定维护品牌权益

一、案件焦点与争议焦点 雷士照明商标权属纠纷由来已久。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雷士"及"NVC"等系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6月,惠州雷士公司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正式解除了此前的商标授权关系,双方合作全面终止。

然而,山东雷士公司在授权解除后,仍继续在全国多地生产销售浴霸、多功能取暖器等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雷士"商标。

山东雷士公司对此提出两项抗辩。

首先,该公司声称2012年曾获得惠州雷士公司承诺允许其使用商标20年,因此使用权仍然有效。

其次,该公司辩称在产品上使用"雷士照明"标识是标注自身企业字号,属于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范畴,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司法认定与法律分析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对上述抗辩进行了逐一驳斥。

法院确认,惠州雷silon士公司提交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的民事裁定书所认可。

因此,山东雷士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未获得任何授权依据。

关于企业字号的使用问题,法院做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

虽然山东雷士公司对"雷士"字号可能享有合法权利,但在该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的包装上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企业名称合理使用的范畴。

这种"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的裁定也明确指出,山东雷士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

三、赔偿责任与追偿链条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商标及产品知名度、商品价格、各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山东雷士公司及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代工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下游销售商赔偿1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维持了这一赔偿数额,认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将侵权责任追及到了整个产业链。

不仅生产方被判承担侵权责任,代工合作商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被列为共同被告,下游销售商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全链条追责态度。

四、行政执法与多元保护 除了获得司法胜诉外,惠州雷士公司还通过行政途径推进维权。

该公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了商标侵权投诉。

2025年4月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了《关于对"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开展全面查处的函》,要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查处工作。

目前,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对侵权商家进行查处,查封扣押侵权产品。

同时,惠州雷士公司已表示,对于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严重侵权行为,将启动刑事报案程序,推进"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综合保护体系。

五、案件的广泛影响 除河南终审胜诉外,惠州雷士公司在天津、常州、宁波等地起诉山东雷士公司商标侵权的诉讼也已获得一审胜诉。

这表明该案的司法认定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可复制性,有助于统一各地对类似案件的司法认识。

本案涉及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使用边界问题,对于众多拥有相似名称结构的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企业即使拥有与商标相同的字号,也不能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该字号,否则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背后是长期投入形成的信誉与公共信任。

终审裁判对“解除授权后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字号不得成为突出使用商标的遮羞布”“供应链各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等原则作出清晰表达,有助于形成可预期的市场规则。

对企业而言,守住合规边界、尊重知识产权,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投资;对市场而言,以法治方式维护公平竞争,才能让创新投入获得回报、让优质品牌真正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