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落地,法律实务中对有关工具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这类工具一旦被不当使用,可能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该院法官郑吉喆在审理一起因股权代持引发的民事纠纷时,发现原告代理律师提交的补充代理意见存在严重问题。 该案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为确保裁判尺度准确、适用标准一致,法官主动要求原告律师补充提交代理意见。随后,律师邮寄的意见书中附带两份参考案例,分别标注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两份案例在事实细节、争议焦点和裁判逻辑上与本案高度贴合,乍看之下颇具说服力。 然而,法官在审阅中注意到案例格式与行文特征存在不合常规之处,随即开展核查。核实结果显示:两起案件确有其案,但真实裁判文书内容与律师提交材料完全不一致。尤其是律师援引的“上海一中院2022年民间借贷案件”,与本案股权代持争议并无关联,内容明显不符。 在法官质询下,原告代理律师最终承认,两份看似“高度匹配”的案例并非真实裁判文书摘录,而是其依据本案事实反复向人工智能大模型提问后,由软件生成的虚构内容。律师表示,由于生成文本与诉讼需求表面一致,未再进行核验,便直接复制粘贴并整合进书面意见提交法院。 由此引出一个关键问题:该行为应如何定性并予以处理?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代理意见与诉讼证据在法律属性上存在明显区别。证据需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等的严格审查;而代理意见主要发挥审判辅助作用,侧重表达观点、提供参考与借鉴。
这起事件提醒人们,技术进入司法领域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对事实与来源的核验标准。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借助新工具更应守住职业底线;对技术应用而言,也需要与制度规范同步完善。唯有在技术能力与规则约束之间建立清晰边界,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