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检察机关2025年深化法律监督职能 以司法公正维护法治权威

问题——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但实践中仍存不少难题;刑事诉讼中出现立案撤案不规范、漏捕漏诉等情况,审判和执行环节也存在程序缺陷;民事领域虚假诉讼、借仲裁逃避义务的现象冲击裁判权威和市场秩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导致"以罚代刑"或"当罚不罚",行政争议长期化影响治理效能;生态环保、红色资源保护、国有财产管理等领域仍需更强的法治支撑。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监督推动问题在法治框架内解决,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课题。 原因——从治理结构看,案件链条长、环节多、主体多元,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从执法司法实践看,个别地方在证据审查、程序把关、执行监管上能力不均衡;从社会运行看,市场交易活跃与利益格局多样化叠加,容易诱发虚假诉讼、规避监管等违法行为;从制度衔接看,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标准、移送机制和信息共享仍需继续完善。因此,检察监督既要"敢",更要"准",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推动系统性治理。 影响——据会上披露的信息,遵义市检察机关围绕"监督"该核心,在多个领域推进高质效办案。 刑事检察上,加强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49件、撤案234件,纠正漏捕漏诉136人;对审判活动提出纠正意见41件,依法抗诉24件;对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实现全覆盖,实质化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对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616件。红花岗区检察院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依法纠正侦查机关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的违法情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例获评省级优秀审查逮捕案例,反映了以证据为核心、以程序为保障的监督理念。 民事检察上,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并重,办理民事检察案件1155件;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33件,采纳纠正率93.8%;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262件,采纳率96.1%。执行监督中,围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开展专项监督79件,推动解除超标的查封190余万元、执行到位450余万元。针对虚假诉讼及借仲裁逃避税款、套取项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监督办理36件,涉案金额2020余万元。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省检察院支持并改判,进一步明确献血者无偿用血后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规则,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实现遵义检察指导性案例"零"的突破。 行政检察上,聚焦促进公正司法与推进依法行政,办理行政检察案件2316件,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71件,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提出纠正意见206件。深化行刑双向衔接,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对不起诉但有行政处罚必要的提出检察意见790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696人,防止"以罚代刑"和"当罚不罚"。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3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57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某区政府履行房屋安置义务,推动一宗僵持20多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围绕14个法定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97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01件,到期整改率97.5%;对检察建议或公告后公益仍持续受损的,依法提起诉讼15件。仁怀、绥阳等地6个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与昆明军事检察院加强协作,推动持续30年的军地土地权属纠纷妥善解决;与四川古蔺等地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对"四渡赤水"红色资源的整体性、长效性保护。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的探索表明,公益保护正从"个案整改"向"系统治理"延伸。 对策——面向2025年,遵义市检察机关的发力方向可概括为"三个贯通、三个强化"。一是贯通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强化证据审查、程序把关和纠错力度,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二是贯通民事审判与执行监督,紧盯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等问题,既维护裁判权威,也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三是贯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移送、会商、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违法行为应追尽追、应罚尽罚;同时强化公益诉讼精准监督,提升检察建议质量与整改闭环,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更重要的是,推动从"办理一案"向"治理一片"拓展,在监督中促规范、在办案中促治理。 前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持续推进,检察监督的要求将不断提高。遵义市检察机关在保持高质效办案的同时,将更加注重数字化赋能、跨区域协作与类案治理,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规则输出,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与执法标准衔接。围绕民生关切和公共利益保护的监督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红色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提升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治理效能提供支撑。

法治建设的每一步推进,都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夯实。遵义检察机关的实践表明,新时代法律监督既要成为纠正司法偏差的"手术刀",更应化作预防系统性风险的"防火墙"。当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必将更加坚定。这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层价值所在,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