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中控员因如厕离岗被解雇

最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两起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是一个和李某有关的案件,李某是北京一家食品公司的消防中控员。李某在2022年11月的一次值班期间因为腹痛去了一趟卫生间,总共停留了3分钟。公司认为这是李某擅离工作岗位,给李某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不服这个决定,把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去卫生间是因为身体不适,时间也很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况且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曾联系同事顶岗,已经尽力避免脱岗行为。法院最后判决公司要给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余元。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是刘某和北京某电路公司之间的纠纷。刘某在2023年2月期间频繁长时间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有一天甚至长达6小时21分钟。公司以刘某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刘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没有得到支持,于是又向法院起诉。法院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刘某在2023年2月期间共有11次长时间停留卫生间,每次时间从31分钟到3小时5分钟不等。根据法院审理认定,正常如厕应即去即回且短暂停留不算擅离岗位。但刘某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理需求范围和岗位职责所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间在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累计旷工已达6天的规定,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这两个案件有着明显不同的判决结果,但都是因如厕离岗被解雇引起的纠纷。法律专家指出,“合理需求”与“摸鱼违纪”的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意图、行为合理性和岗位属性等因素。企业在行使用人自主权时必须严守合理合法边界。对劳动者来说,正当生理需求应该得到保障,但利用“尿遁”方式逃避工作并不是长远之计。因身体原因确需离岗处理时必须主动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诚信履职是基本原则,避免因程序瑕疵让自己从有理变为无理最终丧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