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讨论施工合同材料价差纠纷,法院为啥强制调减呢?这次就是关于恩施州税务局综合业务楼项目的一个案例。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州税务局和中建六局二公司签署了一份固定单价合同。整个工程期间钢筋信息价飙升,中建六局二公司就要求发包人按实际价格支付差价。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调减了463534.19元,这让承包人不服气。这个案子最后递交给了最高法处理。 你可能会好奇,法院为啥这样判呢?最高法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就算双方没达成一致,鉴定机构也能根据行政规章直接砍掉超幅价差。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规定:水泥、钢材、商品砼材料单价变化幅度超过±10%的部分,必须按鄂建文[2008]190号文执行;±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这个约定就像是一根红线,一旦材料价格波动超出这个范围,就触发了条款中的惩罚机制。鄂建文[2008]190号文规定:超出风险幅度的部分,如果双方协商调整不成,直接以“合同价-施工期信息价”计算价差,并进行强制调减。 所以恩施州税务局综合业务楼项目里发生了什么?施工期间钢筋信息价飙升得太厉害了。中建六局二公司主张应该按照实际价格支付差价,但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了强制调减463534.19元,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最高法经过审理后驳回了中建六局二公司的上诉请求。他们指出:合同明确规定了±10%的风险红线,规章也明确了“协商不成可强制调减”的条款;鉴定机构根据信息价计算得出的差额程序合法、计算无误。 因此这个46万元的价差被砍掉了。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需要注意三点:首先别把风险当作馅饼吃进去了;合同里写死的±10%就是高压线;其次要时刻关注当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最后如果预测材料价格会暴涨或者暴跌,在施工进度到达一定节点之前应该主动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