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19次,迟到19次,上海一女员工被开除

那个上海的案子你听说了没?就那个蔡某,在一家公司干了好久。2009年10月入职,干的是产品相关的工作。公司规定早上9点上班,晚上6点下班。结果她经常迟到,2024年6月到7月这段时间,一共迟到了19次。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说她严重违纪,就把她给开除了。蔡某不服,先申请劳动仲裁,又去打官司。她提出了好几条理由。第一个说早上电梯排队很厉害,卡都打不上。第二个说每次就迟到几分钟,可能是手机信号不好或者考勤系统出问题。第三个说家里有事儿,配偶去世了,女儿也生病,婆婆还得她照顾,早上家务太多。第四个说别的员工也迟到了,公司处理不公平。公司那边呢,说她不是短时间迟到了几次,是长期养成的坏习惯。公司早就提醒过她,给了她机会改正,但她没改。公司还说大家都一样对待的,别的员工提醒后都改进了,只有她还一直在违反纪律,影响了正常的管理秩序。一审法院觉得蔡某提到的电梯排队问题虽然是事实,但她在这儿工作这么久了,应该提前出门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法院也觉得家里有困难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不守规矩的借口,而且她也没申请调整考勤并得到批准。证据显示2024年6月她跟公司面谈之后那个月迟到次数明显少了,说明她其实能准时上班的。法院判定蔡某确实违反了公司规定和基本职业纪律,公司解除合同合情合理,不用赔她钱。 她上诉之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了。法院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这个案子虽然是因为考勤迟到引起的平常事,但背后涉及到员工的义务和企业管理自主权怎么平衡的问题。法院在判决里说得很清楚:一方面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考勤制度并执行;另一方面员工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困难可以跟公司商量解决办法。这个案子里公司也尽到了提示、警示等管理责任,制度执行也很一致。所以法院才支持了公司的决定。 这个判决给大家提了个醒:企业管理得注意制度合不合规、执行公不公平、沟通充不充分;员工得强化纪律意识。只有大家都遵守规则、权责分明,劳动关系才能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下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