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公司被诉侵权索赔20万法院判决驳回

2007年3月,胡某斌和相关公司签了合同,打算把自己控制的音乐制作和版权管理这些业务都弄到新成立的B公司里去。到了2008年10月,胡某斌在B公司上班时写下了歌曲《某某水仙》,又过了两个月,B公司把这首歌的著作权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并开始运营推广。不过胡某斌在2010年离开了B公司,直到2018年4月才把这首歌授权给A公司。这段时间里,B公司一直没停过用这首歌,还允许别人用。 A公司觉得自己拿到了版权,就起诉B公司侵权,要求对方下架歌曲并赔偿20万。可B公司说这歌是胡某斌在这儿上班时写的,多年前已经把版权算到了自己账上。 A公司反驳说胡某斌没给B公司做过登记和转让。冼文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有石静涵、罗冠明都在这起案子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觉得,虽然这歌是在签合同后写的,但胡某斌作为公司高管,肯定知道公司把版权登记了还在发专辑。他一直没吭声,还让公司用了十年之久。等到B公司花了大钱宣传以后,他才突然通过A公司告人家侵权,这就不讲诚信了。B公司是相信胡某斌同意了才去做事的,这种信赖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所以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要求。文亚欣说这案子核心是定清楚创作者和运营者谁该干啥。石静涵也提到法官没有死板地按照侵权规则判,而是灵活地用了诚信原则保护了B公司的利益。虽然版权转让通常要明示同意,但如果创作者多年来一直默许别人用又不说话,那就得算同意。胡某斌离职十多天才来主张权利,直接伤了别人的心。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司法不仅要看静态的归属权,还要维护市场诚信和交易安全。同时也提醒创作者别随便反悔或突击维权去坑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