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月16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就3月15日凌晨发生在天心区的一起案子发布通报,说外地来长的张某某(36岁)、唐某某(35岁)在公共场所做出不雅举动还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在3月15日2时28分接到报警后迅速处理的结果。 17日,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的谭敏涛律师接受采访时分析,依据《刑法》规定,两人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谭敏涛还指出了寻衅滋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得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动机通常是为了寻求刺激或发泄情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上要有四种法定行为之一且情节恶劣。对于具体处罚,他提到基础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考虑到两人是一起作案,如果有纠集他人的情况,可能会加重处罚。最终量刑还会看他们的具体行为方式、实际危害后果、是否有前科以及认罪态度等。如果能积极修复关系、认罪认罚,法律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反之,造成恶劣影响的话可能判得更重。 谭敏涛律师还提到图中看到的群众报警和民警出警的情况,说明他们的行为对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产生了实质性干扰。张某和唐某就是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本案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辖区内。这次案件的处理结果还需要进一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