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何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这事儿说说吧,仲裁裁决让他回去上班并且生效了。结果他又跑去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委直接把他的材料退回来了,理由很简单:“同一事实再索赔,我们这里不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白纸黑字写着“一事不再理”,如果申请人因为同一个原因、同一份证据、同样的诉求再次申请仲裁,不管之前那个裁决是赢还是输,仲裁委都懒得看。 这里有个关键在于“同一事实”的定义。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须一模一样,只要核心诉求指向同一个权利义务的争议就算重复。比如前一个案子小何想回公司上班,后一个案子又想拿赔偿金,这俩看似不同的请求实际上都是因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引起的。既然不能既回公司上班又拿钱,那后一个申请自然就被驳回了。 至于“已生效”的情况可不少。仲裁裁决书盖了章、调解书签了字就算数;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下来了也生效;甚至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也生效了。只要有一方法院或仲裁机构盖了章、落款了,这个案子的“时钟”就开始走了。 别以为换个仲裁地或者换个合同就能蒙混过关。不管你住哪、签的什么合同,只要有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给了你一张不予受理通知书,你就别再想着递交同样的材料了。不过要是那个通知书是因为没管辖权才发的,那可不行——有管辖权的仲裁委还是得受理审查的。 当事人换个身份也没用。前一个案子是员工告公司违约金,后一个案子公司反诉条款无效;或者前一个案子是你起诉别人要钱,后一个案子是别人反诉你还钱——只要争议的实质没变、主体也没变(哪怕换了个身份),照样属于重复诉讼。 另外还有四种情况仲裁委不能借口“一事不再理”拒立案:第一种是你主动撤诉后来又后悔了;第二种是法院认为案子没经过仲裁就把起诉给驳回了;第三种是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还在复议或诉讼期里;第四种是鉴定结论正在做再次鉴定的窗口时间内。这四条规则主要写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里。 总而言之就一句话:“同一事实再告状”,最高人民法院那些个规则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里也说得明明白白,仲裁委给当事人的回答只能是两个字——“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