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曾把他的房子卖了给李某,当时李某想用这笔钱给自己父母买房。李先生的父母住在晋城市黄华街,为了让二老住得舒服点,兄弟三个凑钱把李先生的房子给买下来。当时房子还没过户就给住进去了。李某把6万元分成两次给了田家,拿到钥匙后父母就搬了进去,生活的各项费用都交给田家了。但没多久他们就发现,这个房子没法过户,连确权都办不了。原来李某当时隐瞒了这是集资房的事实,双方因为尾款问题一直僵持不下。 几年后,田家父母相继去世,兄弟商量把房子登记到长子田某名下。田某装修好房子准备等政策处理产权问题时,李某突然起诉到了晋城市城区法院,说他只是借房子用而已。田某没什么证据来证明买卖关系,只好拿着这么多年的缴费票据应诉。 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拿出来的那份所谓的《借钱借房协议书》没签字、日期也不对头。法官觉得6万块钱一次性付清不可能是租金,再加上20年来李某都没要租金也没收回房子。最终法院认为这笔钱是购房款而不是租金,驳回了李某的要求。 李某不服上诉到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觉得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了,没过户不影响效力。最终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没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个案件体现了法律对诚信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