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0万"好处费"假离婚过户房产引纠纷 法院判决过户无效并分割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对"假离婚"获利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明确了婚内房产过户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 案件源于一场精心策划的"利益交换"。2024年5月——汪女士听同事邵某介绍——称若找一名单身男子与其妹妹结婚,便能多分拆迁补偿,事成后可获十万元酬谢。为了获取这笔"好处费",汪女士与丈夫钱先生商议,由钱先生先与汪女士假离婚,随后与邵某妹妹结婚以获得拆迁补偿,待事成后两人再复婚。为了"保险起见",汪女士要求钱先生将婚内共有的A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钱先生同意了此安排,两人随即向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 然而计划最终未能实施。邵某后来告知汪女士此事作罢,夫妻二人遂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问题随之出现:A房屋的产权状况并未恢复原状。该房屋原系钱先生婚前购买,2021年1月时钱先生自愿将其变更为夫妻共有,各占50%份额。2024年5月的第二次过户则将房屋登记至汪女士一人名下。 到了2025年3月,汪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的另一套B房屋。钱先生同意离婚并同意平分B房,但主张A房屋也应参与分割,认为自己应获得85%的份额,理由是该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汪女士则坚持认为,钱先生已将其50%份额赠与自己,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现属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法律底线。经审理,法院认定A房屋虽系钱先生婚前所购,但其2021年自愿变更为夫妻共有的行为合法有效。然而,2024年5月第二次过户至汪女士名下的情况则不同。法院查明,该过户行为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钱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该过户行为无效。汪女士不能以此过户为凭,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即便该过户有效,也不能仅凭协议和产权变更登记就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这一判决触及了婚姻财产分割中的重要法律原则。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并不必然代表该房产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过户的真实原因、双方的真实意愿、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过错等多上因素,依法判定房屋的最终归属和补偿问题。 案件反映出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类风险行为。为了获取拆迁补偿等不正当利益而策划"假离婚",看似能够规避法律,实则暗藏巨大风险。这类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而且一旦计划变故,当事人往往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在本案中,汪女士和钱先生原本想通过假离婚获利,最终却因此陷入真实的离婚纠纷,房产分割问题复杂化,双方都未能如愿。

这起案件再次敲响警钟:婚姻不是牟利工具,法律亦非儿戏;当经济利益与家庭伦理发生碰撞时,司法裁判坚守的不仅是财产分配的公平尺度,更是对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捍卫。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唯有在法治框架内追求的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