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与家庭照护需求增长,家政照护服务在不少城市家庭中成为“刚需”。
然而,服务边界、风险分担与责任认定也随之成为争议焦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围绕“老人照护期间发生意外后谁担责”作出裁判,对同类纠纷具有提示意义。
问题:家政照护中发生意外,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件显示,雇主因工作繁忙,通过家政机构撮合,与家政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家政员负责日常照护,并明确家政员与老人分房睡。
服务期间,老人两次摔倒:一次发生在家政员外出取餐时,家属查看后认为无需送医;另一次发生在凌晨,老人从床上跌落,家政员发现后及时联系家属并送医。
老人住院后家政员提出解除合同,雇主另聘护理人员接续照护。
老人约一月后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去世。
家属随后以合同与侵权为由起诉,要求家政员、家政机构及品牌方共同赔偿。
原因:合同约定、服务属性与因果关系成为裁判关键 法院审理中,对三类核心争议作出回应:一是合同是否有效;二是中介机构是否履约;三是家政员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摔倒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一,关于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雇主与家政员为合同缔约双方,中介机构在合同中承担撮合服务角色。
品牌授权方仅提供加盟授权及合同模板,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不能当然被认定为合同主体。
对于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法院指出相关规定属行政管理性质,不属于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认定合同有效。
其二,关于中介机构履约。
法院注意到,雇主在试工阶段对家政员服务曾反馈满意,未提出更换人员,也未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必须具备专业护理资质或额外培训条件。
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以“人员不符合要求、未培训”主张中介机构违约,难以获得支持。
其三,关于家政员注意义务与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案情认为,第一次摔倒发生于家政员外出取餐期间,且家属当时明确表示无需住院治疗;第二次摔倒发生于凌晨,而“分房睡”系雇主明确要求并写入合同,这意味着家政员不具备持续贴身看护的现实条件。
在事后处置上,家政员及时联系亲属并送医,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更关键的是,医院记录显示老人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等,摔倒与一个月后死亡之间难以认定为主要原因关系。
基于“注意义务是否违反”和“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两项要件均不足,法院最终认定家政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为家政照护风险治理提供司法参照 这一裁判传递出清晰信号:在家政照护服务中,责任认定不能简单以“服务期间发生意外”直接推定家政员或中介机构担责,而应回到合同约定、服务边界、过错判断与因果关系等法律要素。
对于家政行业而言,裁判有助于纠正“无限责任”预期,推动服务内容与风险责任更清晰地契约化;对家庭而言,也提示在聘用照护人员时应充分评估老人身体状况、照护需求与服务方式之间的匹配程度,避免将专业医疗护理期待无差别转嫁给一般家政服务。
对策:以“明确约定+风险预案+专业分层”降低纠纷发生 从实践看,减少类似争议,需要多方共同完善机制: 一是合同更细化。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护理等级、夜间照护方式、陪护/分房安排、外出取餐或短时离岗的替代措施、紧急处置流程以及责任划分,避免仅以笼统表述约定服务。
二是需求更匹配。
对高龄、行动不稳、基础病较多的老人,家庭应根据医生建议或评估结果选择专业护理人员或医疗护理服务,而非以普通家政服务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护理任务。
三是机制更规范。
家政机构应完善人员背景核验、基础培训与上岗告知,向雇主说明服务类型边界与风险点;同时推动商业保险配置和理赔流程透明化,提升突发事件后的处置效率。
四是家属更参与。
老人照护具有连续性和综合性,仅依赖单一服务人员难以覆盖全部风险,家属可通过定期探访、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防滑、床栏、夜间照明等)共同降低摔倒概率。
前景:司法规则与行业治理协同,推动家政照护走向规范化 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家政照护纠纷可能仍将高发。
可以预期,未来司法裁判将继续围绕“服务边界是否明确、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更精细化判断;同时,行业监管、服务标准、从业培训与保险机制也有望进一步完善。
对家庭与机构而言,越早建立清晰的契约框架与风险预案,越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减少争议、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这起案例的审理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审慎态度。
它提醒我们,在享受家政服务便利的同时,应当理性看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完善合同约定、购买相关保险等方式,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家政服务关系,推动这一关系民生福祉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