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标准 劳动者权益保护获司法支持

问题——以“绩效调整”名义单方扣薪,劳动者权益如何救济? 发布会上披露的案例显示,滕某2018年入职某营销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8万元,其中基础工资占90%,绩效工资占10%;2023年3月,公司邮件通知其自2023年2月起,按《绩效考核制度(草拟稿)》的考核得分计发工资。此后工资条出现“试行绩效方案”,滕某2月、3月绩效得分均为0.8,公司据此扣发两个月工资共3654元。滕某认为考核制度尚未正式生效,公司也未与其协商即扣薪,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仲裁支持其请求后,公司提起诉讼。

此案提示一个更现实的命题——企业竞争力与劳动者获得感,必须建立在共同遵守的规则之上;当程序要求不只是“不得逾越的底线”,而成为企业主动建设的治理能力,和谐劳动关系才能更好起到支撑高质量发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