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和“往来”这两个字可能决定胜负

在法庭上,许多出借人常常感到困惑,明明给对方转了账,法院为什么还判证据不足呢?两则真实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转账记录并不等同于借款成立的证据。山东亨特建筑公司的张某,还有耿某就经历过这样的尴尬。 2018年4月到12月期间,姜某给张某分13次转账18.8万元。虽然他备注了“借款”,但张某坚决否认这是借款,而是姜某委托购买虚拟货币的款项。姜某没有借条或者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法院调查后发现双方的聊天内容与投资有关,并没有涉及借贷的话题。虽然他有转账凭证,可是他拿不出更多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最终判定这是投资关系而不是借款。 2019年6月14日,耿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陈某某为他担保。第二天,耿某给陈某某转账5万元,并在回单上备注为“往来款”。陈某某则声称这笔钱是两人合伙投资孝妇河综合治理工程的出资。法院调查后发现转账当天耿某刚拿到贷款,而陈某某在傍晚就代表山东亨特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短信催款记录中也没有确认还款的字眼。耿某无法证明这笔转账是为了借款而不是投资行为,所以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借条或者借贷合意的书面材料,仅凭转账凭证难以成立借贷关系。法官会先推定这不是借款,出借人必须拿出更强的证据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往往是互相帮助的行为,但因为缺乏书面合同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据,常常变成了法庭上的拉锯战。要避免转账变成“糊涂账”,我们应该坚持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尽量通过银行等留痕渠道进行支付,如果非要使用现金也要保留好取现凭证和收条。电子回单的备注栏也很重要,“借款”和“往来”这两个字可能决定胜负。 记住这次教训吧!不要因为碍于情面而不写借条。证据规则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给每一笔信任加上砝码。下一次借钱前,请先问自己:如果对方不认账,我拿什么证明我们真的借过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