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某日凌晨至上午,广东省茂名市发生一起震惊社会的恶性案件。
被告人严某聪在连续三次吸食毒品后,不顾自身意识混乱状态,仍执意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这一危险行为最终酿成惨剧:其在S280省道上先后撞倒多名摩托车骑手及小轿车,导致四人当场死亡,多车损毁。
经专业检测,严某聪尿液中检测出毒品阳性反应。
其在审讯过程中供述,吸毒后产生严重幻觉,但仍选择驾车"听音乐逃跑"。
这种对公共安全的极端漠视态度,成为本案量刑的关键因素。
司法机关在审理中发现,该案具有多个加重情节:案发时段正值交通早高峰,事发路段车流量大;行为人肇事后非但不及时救助伤员,反而加速逃逸;更令人发指的是,在首次肇事后的不到一公里距离内,又连续撞击多辆交通工具。
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与交通安全问题的叠加危害,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近年来,毒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呈现上升趋势。
据统计,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远超酒驾,肇事率高出普通驾驶员数十倍。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重违法:既触犯禁毒法规,又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专家指出,我国刑法对这类犯罪行为设置了严厉惩处机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即为死刑。
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意义。
一方面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共安全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对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最高法在裁定中特别强调,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生命至上、安全为先,是社会运行不可逾越的底线。
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的裁判结果,传递出对毒驾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也提醒各方:禁毒防毒必须抓在日常、落在细处,任何以个人失控为代价的“侥幸上路”,都可能把无辜者推向不可逆的灾难。
唯有以法治刚性守住惩治底线,以治理韧性织密预防网络,才能更好守护群众出行安全与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