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先孕被开除,法律保护妇女的权益是条底线

有个叫小黄的姑娘,在电业公司的办公室上班。今年6月份,她还没领结婚证呢,孩子就先出来了,这本来是件高兴事。结果公司说:“你未婚先孕,违反法律政策,把劳动合同给解除了。” 仲裁委看了这情况后,直接裁定公司得赔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觉得,虽然小黄没结婚,但她属于法律保护的“三期”——孕期、产期还有哺乳期。《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里说得很清楚,用人单位不能以政策为由辞退孕妇。这事儿跟“是否已婚”没什么关系。所以啊,公司要是拿道德来压人,拿政策当理由,那是行不通的。 那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法律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里写了,女职工在怀孕、生孩子或者哺乳期间,单位不能随便按照第40条或者第1条的规定去解雇她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说了,不能因为怀孕、生孩子或者哺乳就降低工资或者解雇人家。这些规定压根就没提“是不是已婚”。 所以呢,这个判决给所有单位提了个醒:面对未婚先孕的女职工,得依法保护她们的权益。要是草率地把她们辞退了,不但得全额补发工资给她们,还得额外再付一倍的赔偿金给人家,这对单位来说实在是亏大了。咱们不能光讲人情不讲法律了!法律保护妇女的权益是条底线,谁也不能拿什么“内部规定”或者“道德约束”来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