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区法院周文进最近讲了个道理:企业一旦倒闭,打官司就得换地儿打。最近他们法院办了个案子,因为这事儿没了下文。情况是这样的,N公司跟Z公司因为股权转让扯皮,去义安区法院告了。立案后查清楚了,Z公司在这案子没闹起来前,早就被B法院给受理了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很死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次就是典型的“破产衍生诉讼”,按理说只能由B法院来管。义安区法院也是挺客气,依据法律把这事儿说清楚了,直接告诉N公司应该去找对地方。 所谓“破产衍生诉讼”,说白了就是企业倒了之后,围绕着钱怎么算、债怎么追的那一堆民事纠纷。常见的类型有这么几种:比如要求把低价卖的设备或者偷跑的资产给追回来;对债权表上的数字有意见打官司要确认债权;让没交足钱的股东把窟窿补上,或者追究股东瞎搞公司的责任;还有因为管理人干不好活(比如漏了人、卖错了东西)引发的官司。这些虽然都是普通的民商事案子,但跟破产程序里的财产清点和还钱紧密相连,必须交给受理破产的法院一把抓,好跟前面的程序顺顺当当地配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弄出“集中管辖”,就是为了把事儿给规整顺溜了。具体体现在这四个方面: 第一是怕程序打架。破产里头的事儿多着呢,资产拍卖、钱怎么分,要是到处都有法院插手,很可能出现一个厂房两个地方同时查封、或者两边判决标准不一样的情况。比如说A法院说厂房归甲,B法院又说要把它拿去拍卖给乙,那后面的事儿就没法办了。 第二是怕有人挑地方起诉。要是没这个规矩,哪个债权人觉得本地法院对自己有利就去哪儿告,搞得债务人到处乱跑打官司,赔进去的诉讼费、差旅费把财产掏空了,最后大家分的都不多。 第三是为了节省力气。管破产的法院手里有企业的账本、债权人的名单还有管理人干活的情况,他们一看就能知道这是一笔什么性质的债(比如这是不是该归破产管的钱),不用别的法院再费劲去查一遍。 第四是为了公平分钱。集中到一个锅里了之后,追回来的钱都统一进到“破产财产池”里头去按顺序分(先给职工发工资和税、再给普通债主),而不是谁先告了谁就多拿点。 法官还给了个建议:想打官司前先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输个名字查一查对方有没有被法院宣布破产。要是已经宣布了,那你就得去受理那个案子的法院递状子。集中管辖看着好像限制了法院选地儿的权利,但这其实是为了统一程序、把资源集中起来,给债权人弄出一条更省事、更公平的维权路子。 义安区法院在这次处理中也是挺讲究规矩的,既严格按《企业破产法》办事儿了,也很注意教当事人怎么合法地维权。他们通过这种规范的程序为清理债务、帮助企业重新站起来提供了司法保障,好让做生意的环境更稳定、更公平、更透明。 来源:周文进(义安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