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科技应用须守法律底线。
这一表态源于最高法今年2月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系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揭示了当前智能驾驶技术应用中的法律盲区。
202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群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饮酒后驾车返回居住小区,随后再次驾车外出。
其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设置目的地后,利用私自安装的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自己则移至副驾驶座位睡觉,致使车辆在无人实际监管状态下行驶。
民警到场检测发现,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达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案件审理查明,王某群所驾车辆搭载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
该系统设定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将发出警示,未及时接管则车辆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
王某群明知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也清楚激活后需手握方向盘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却购买加装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非法配件,刻意规避安全监测。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群此前已因酒驾被处罚,此次再犯性质更为恶劣。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未在主驾驶位执行操作,是否构成驾驶行为及危险驾驶罪。
最高法通过该指导性案例明确裁判要点: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配件逃避系统监测的,即使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至5级,其中0至2级为驾驶辅助,3级以上才属于不同程度的自动驾驶。
当前市场上绝大多数车辆搭载的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仅为辅助驾驶人驾驶,而非替代驾驶人。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快速发展,辅助驾驶技术日益普及,部分驾驶人对技术能力存在过度信任,甚至故意利用技术漏洞规避法律责任。
此类行为不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也给司法实践带来新挑战。
该案例明确了类案裁判规则,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该案例的警示意义不容忽视。
一方面,它向公众传递明确信号:科技进步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任何技术应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另一方面,它提醒相关企业在推广辅助驾驶技术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防范,防止用户滥用或误用系统功能。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改装配件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堵塞安全漏洞。
当科技发展不断重塑交通生态时,此案犹如一记深刻的法治警钟。
最高法以鲜活的案例昭示:方向盘背后的责任永远不会"自动驾驶",技术便利的享受必须以严守法律底线为前提。
在创新与安全的天平上,司法裁判正在为智能出行时代勾勒出清晰的法律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