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管产品信息披露长期存在规则分散、口径不一、可比性不足等痛点。
不同类型产品适用制度各自为政,披露内容碎片化、表达方式差异较大,投资者难以在同类产品之间横向比较风险收益特征。
一些产品在销售环节以模糊表述弱化净值波动风险,或以复杂条款遮蔽真实投向与费用结构,容易诱发误导销售、信息不对称和受托责任弱化等隐患。
原因:一方面,资管行业跨银行、信托、保险等多类机构开展,同一类资产管理业务在不同监管规则下形成“标准不统一”的现实落差;另一方面,净值化转型深入推进后,产品收益波动更贴近市场,若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投资者对风险来源、收益形成机制和费用扣除路径难以形成清晰认知。
此外,部分机构在竞争压力下倾向于强化营销表述、弱化风险提示,使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可理解性之间出现断层。
影响:透明度不足会直接削弱投资者决策基础,放大不当销售与纠纷风险,并可能在市场波动期放大情绪传导,影响行业稳健运行。
从行业层面看,披露标准不一还会抬高合规成本,阻碍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监管层面看,信息口径不一致不利于穿透式监管与风险预警,增加系统性风险防控难度。
对策:针对上述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首次将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三类产品纳入统一披露框架,突出“同一业务、同一标准”,以全生命周期规则重塑披露边界与受托责任,力求实现产品销售“看得清”、产品风险“厘得清”、产品收益“算得清”。
——募集环节“看得清”。
《办法》要求在销售时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关键信息,并对产品名称、登记编码等作出显著展示要求,便于投资者核验真伪、识别产品。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提出更严格标准,强调说明选择原因与测算依据,明确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等同于收益承诺,推动销售端从“讲收益”转向“讲规则、讲风险、讲机制”。
——存续环节“厘得清”。
《办法》明确存续期间需定期披露定期报告、产品净值等信息,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披露时限与频率,并对规模、杠杆水平、净值表现、收益分配等核心指标提出要求。
更值得关注的是,遇到重大投资变动、风险事件等情形时需及时临时披露,以制度化安排打破“只披露利好、不披露风险”的惯性,提升风险暴露的及时性与透明度。
——终止环节“算得清”。
《办法》要求产品到期后及时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并至少载明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与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变现与剩余财产分配等信息,推动清算环节从“结果告知”走向“过程可追溯”。
通过对费用项目、收益计算路径的明确展示,有助于减少争议空间,压缩不规范操作的余地。
前景: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落地将推动资管行业从“规则分散”迈向“标准统一”,在提升信息可得性的同时,倒逼机构强化投研、风控与运营能力建设。
下一步,机构需围绕披露内容标准化、数据治理、估值定价与信息系统改造提前布局,完善内部审核与留痕机制,提高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可读性。
对投资者而言,新规将增强产品透明度与可比性,促使市场定价更贴近风险本质;对行业而言,有望在统一规则下形成更清晰的竞争边界,推动资管业务回归受托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
新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通过建立统一、清晰、完整的披露制度框架,为广大投资者拉起了一道制度防线。
这既体现了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也反映了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秩序和行业规范发展的坚定决心。
随着新规的全面实施,资产管理行业有望进入更加透明、规范的新阶段,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资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也将获得更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