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让生活和工作更便捷,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当作实施违法犯罪的渠道;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就表明,借助网络“隐蔽”贩卖淫秽物品,最终难逃法律追责。被告人陈某利用网络平台从事淫秽物品贩卖活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据了解,陈某32岁,广东茂名人,文化程度不高,从事自由职业。2025年7月,为牟取非法利益,他借助百度网盘发布广告,向不特定人群兜售淫秽视频。绍兴上虞的孙某看到广告后与其联系,双方就视频类型和价格达成一致。随后,孙某支付123元,陈某通过网络聊天平台向其发送涉及的视频文件。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其中163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案件的发生与侦破也折射出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不法分子利用平台开放性、匿名性试图规避监管,而执法部门通过网络监测和跨地域协作,能够及时发现并打击此类行为。2025年8月21日,陈某在广东茂名家中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民警抓获。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其在处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但结合犯罪性质和情节,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23元。 该案具有明确警示意义:其一,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不会因涉案金额较小而放松,获利123元并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刑责的理由;其二,网络空间同样有清晰的法治边界,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均可能触犯刑法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其三,案件也说明了执法机关对网络涉黄违法犯罪的发现与打击能力,对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具有现实意义。 从治理层面看,互联网的发展不断催生新的违法犯罪方式,如何在保障正常网络使用的同时维护秩序,仍需持续推进。执法部门需深入提升网络监测与侦查能力;互联网平台也应强化内容管理与审核机制,减少被不法分子利用的空间。
从获利百余元到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判决提醒公众:法律对网络涉黄行为的规制不会因“金额小”而降低标准。守住底线、敬畏法治,是每个网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只有个人自律、平台尽责、部门协同、司法有力共同发力,才能持续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