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大悟法院审理租赁纠纷案识破“生成图片”作证:伪造重要证据被依法训诫

2024年5月,李某与熊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及租金支付方式,其中后半年租金应于2025年3月前结清。

租期结束后,因承租方熊某未履行租金及水电费缴纳义务,李某向大悟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其女儿董某担任诉讼代理人。

庭审过程中,围绕水电费欠缴问题,李某方未能提供有效缴费凭证。

董某当庭表示,熊某系该房屋首位承租人,所有水电费用均由其产生,并承诺于庭后补充提交租期前后的水电表照片予以证明。

然而,董某随后提交的照片上显示有明显的技术生成工具水印标识,这一异常情况立即引起主审法官的警觉。

承办法官随即对证据材料展开细致核查。

在询问过程中,董某关于水电表使用情况的陈述出现多处矛盾:最初声称涉案房屋水电表为单独使用,后在法官追问下改口承认该房屋为一梯两户格局,两户实际共用同一水电表。

面对前后矛盾的陈述和带有生成工具标识的照片,董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承认使用生成式技术工具制作了虚假证据,并向法庭补交了真实照片。

承办法官对董某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

法官明确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生成式技术工具制作虚假照片作为诉讼证据,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的违法行为,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

考虑到董某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提交真实证据,认错态度较好,法院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其作出训诫处理,要求其深刻反思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切实增强诉讼诚信意识。

同时,法院对董某提交的伪造证据不予采信,案件将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真实有效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这起案件暴露出新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司法实践面临的新问题。

生成式技术工具的普及为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行为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

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观念缺失,面对举证困难时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心存侥幸,企图利用技术手段制造虚假证据蒙混过关,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战。

法院方面强调,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

任何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都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常诉讼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遇举证困难,应当通过委托律师依法调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伪造证据等违法手段。

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提升识别新型伪证手段的能力。

随着技术发展,法院在证据审查方面将更加注重运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鉴别,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诚信诉讼理念。

对于利用新技术伪造证据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这起案件虽是个案,却折射出数字时代司法面临的新课题。

当技术便利与法律底线相遇,唯有坚守"证据必须真实"这一铁律,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案的处理既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更传递出清晰信号: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