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为给家里添置家电欠3万被老婆告上法庭

2016年,焦某找银行借了3万元,说是要给家里添置家电。结果到了还款的时候,焦某却不肯还钱。银行催了好几回,都没人理会,无奈之下只能把焦某和他老婆奚某一起告上了法庭。奚某看到传票后,赶紧写了申诉材料,说这笔钱她压根不知道,丈夫也没把钱用在家庭开销上。 海安法院审理后觉得,这钱不用让奚某来还。理由有三个:银行发的贷款申请书上,“配偶签名”那一栏根本没有奚某的手印或者签字;焦某也承认了,他说填“购家电”只是为了配合银行做业绩,钱根本没拿回家;银行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夫妻两人一起用的或者是两人共同意思的。 法官还解释了一下法律规定:要让老婆还老公的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两人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二是钱花在日常生活或者一起做生意上;三是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这次的情况一个都没满足,所以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合同相对性来看,奚某都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经法官调解,银行把对奚某的起诉给撤了,焦某答应尽快把钱还清。这个案子也算圆满结束了,也给所有夫妻提个醒:结婚不等于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夫债妻还”必须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