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起保险纠纷进行了终审判决。丈夫李某因心源性猝死不幸去世,李某的妻子王某及子女为了理赔,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却只拿到了5万元的主险身故金。对于附加重疾险金,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的重疾清单上并没有列出心源性猝死,而且主险终止导致附加险也不能继续生效。为了争取到这笔12万元的赔偿金,王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16日,赤峰中院作出判决,明确认定心源性猝死属于重大疾病范围,支持了原告要求赔付12万元的主张。记者顾元森了解到,2018年7月,王某(同时是保险代理人)为李某购买了一份保险组合,里面包含终身寿险和附加重疾险。2025年7月,李某发生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在申请理赔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一审由宁城县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效力终止”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为心源性猝死应被视为严重的心脏疾病,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属于重大疾病。赤峰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这个案件涉及的金额包括:终身寿险保额15万元、附加重疾险保额12万元,以及最终判决赔付的12万元。整个过程经历了从宁城县法院一审到赤峰中院终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