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麻精药品因其特殊的双重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类药品既有明确的医疗价值,也具有可能被滥用的毒品属性,但不少公众对其毒品属性认识不足。近年来,部分患者或其亲属因不了解规定、图方便或出于经济考虑,将治疗后剩余的麻精药品通过网络平台或病友群转售,在不知情或轻视风险的情况下触碰法律红线。此现象引发社会关注,也给人民法院的裁判带来新的考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认定对应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医疗机构依法开具的麻精药品用于治疗,患者取得药品的目的也在于治病。但当药品流入非医疗渠道,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就会呈现毒品特征。这种属性变化,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更为复杂。为规范处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明确裁判标准。首先,坚持区别对待。对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或贩毒分子仍向其出售医疗用麻精药品的,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按相关毒品犯罪追究责任。这类行为主观故意明确,客观上助长毒品犯罪,危害性大,必须严厉打击。相对而言,对在病友圈内转让、出售麻精药品,或以放任态度向特定人员少量出售的,不宜一概按毒品犯罪处理。这类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应依法区分处置。其次,严格贯彻证据裁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将全面审查证据,重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有在证据充分证明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并实施了出售治疗后剩余麻精药品的行为时,才可按相关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反之,如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毒品犯罪;即便涉及其他违法犯罪,也应依法分别处理,避免扩大打击范围。从原因看,此类违法犯罪与治疗后剩余麻精药品回收渠道不够顺畅有关。患者或家属在处理剩余药品时往往缺少便捷途径,正规回收不够便利,一些人因此选择转售。要从源头减少此类问题,需要畅通回收渠道,完善更便捷、透明的回收机制,引导患者及其亲属主动上交剩余药品,既降低被滥用风险,也更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向社会作出提醒:患者应遵医嘱使用麻精药品,不超量、不滥用;治疗后剩余药品应妥善处置,通过正规渠道回收或销毁,不要为小利转售他人,以免承担法律责任。这既是风险提示,也是面向社会的法治教育。
麻精药品用于治病救人——但一旦脱离规范渠道——也可能成为社会风险。最高法明确裁判边界,既体现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立场,也强调坚持证据规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执法司法尺度更准确、治理链条更严密,既离不开司法机关依法公正,也需要回收机制更便捷可及、公众守法意识持续提升。对治疗后剩余的麻精药品,最稳妥的做法不是转手获利,而是通过制度化渠道规范回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