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湿地非法捕猎案宣判 两被告人获刑并承担生态赔偿责任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平、张某贵于2024年7月23日在海珠湖与海珠湿地公园二期之间的田地内,架设长达60米的捕鸟网进行非法狩猎活动。

该田地由海珠区林业和湿地管理局租赁并管理使用,属于受保护的生态区域。

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

据法院查证,本次非法狩猎共捕获鸟类69只,其中包括1只黄腹山鹪莺、1只纯色山鹪莺和66只文鸟属物种。

这些鸟类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捕获过程中,至少7只鸟类因此死亡,生态价值损失达人民币20400元。

更为严重的是,公安机关在随后的侦查中,于2024年9月9日在两被告人住处查获疑似鸟类死体16只,参考价值人民币4800元。

其中11只为白胸苦恶鸟,5只为黑水鸡,两种鸟类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其中黑水鸡还被列为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说明两被告人的违法活动范围更广、危害更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平、张某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当庭判处两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既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制裁,又通过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了补偿。

海珠湿地是广州市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也是众多野生鸟类的栖息地。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压力不断增大。

非法捕鸟行为不仅直接威胁鸟类种群的生存,破坏生物多样性,还会对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负面影响。

此案的宣判表明,司法机关将坚决打击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非法捕猎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该案还体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保领域的重要作用。

通过这一制度,不仅能够对违法者进行刑事处罚,还能够通过民事赔偿机制对生态损害进行补偿,形成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

这种司法创新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湿地的价值不仅在于一片水面与绿地,更在于其承载的生物多样性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底盘。

对非法捕鸟行为依法追责并同步落实生态损害修复,既是对自然的尊重,也是对公共利益的守护。

守住城市湿地这条生态底线,需要司法利剑常在、监管网络更密、公众参与更广,让每一次“伸手”都付出代价,让每一次“守护”都更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