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罚执行环节,立功认定既是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的激励机制,也是矫治、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然而,若有人试图以弄虚作假“攒立功”,不仅扭曲制度初衷,还会损害执法司法公信。
近日,桂阳县检察机关在看守所通报线索后迅速介入,揭穿一起在押人员伪造“抢救事实”骗取立功认定的事件,释放出对刑罚执行领域虚假立功“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问题:以“救人有功”为名制造虚假立功情节 据介绍,桂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罗某为获得立功奖励,采取利益诱导方式拉拢同监室人员余某配合,围绕“何时晕倒、如何施救、怎样报告”等细节进行多次商议,并约定相应报酬。
在一次凌晨共同值班期间,余某按事先约定突然“晕倒”,罗某随即实施所谓“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抢救”操作,并第一时间向看守所报告。
医务人员到场处置后,余某被送医检查,结果显示并无异常。
随后,罗某以“救人有功”为由申请立功认定,试图将虚构情节转化为制度性奖励。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侥幸心理,制度漏洞被试探利用 这起事件暴露出部分在押人员对立功制度的功利化理解:将其视为获取减刑、从宽处理的“捷径”,而非真实悔改与积极表现的自然结果。
其背后既有利益驱动,也有侥幸心理作祟——认为监区救助行为具有一定突发性、可操作性,且相关信息链条较长,容易在“事实核验—认定程序”之间寻找可乘之机。
与此同时,若基层单位在核验程序上过度依赖当事人口述、缺少多源证据交叉印证,也可能被虚假叙事误导,进而影响公正认定。
影响:扰乱监管秩序,损害司法公平与社会信任 虚假立功一旦得逞,将对刑罚执行秩序产生连锁影响:其一,挤占真正有悔改表现人员的制度激励空间,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其二,诱发模仿效应,导致投机钻营增加,给监管安全与管理成本带来压力;其三,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削弱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运行的信赖度。
更重要的是,此类行为反映出当事人主观恶性未减,甚至以欺骗方式对抗管理,应依法依规作为评价其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负面因素予以考量。
对策:强化同步监督与证据核验,压实各环节责任 针对线索反映情况,桂阳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启动同步介入监督,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核查入所体检记录、比对医院病历等方式开展初核,发现余某既往无重大疾病史,入所体检与送医检查均显示正常,羁押期间亦无类似突发情况。
检察人员据此对事实真实性保持高度审慎,并对“施救者”罗某进行约谈核查。
谈话中,罗某虽自称掌握急救技能,但对相关术语、操作规范的表述不准确,演示要领出现明显偏差,进一步加深疑点。
随后,检察人员对已在监狱服刑的余某开展深入调查,综合运用释法说理与证据出示,促其如实供述。
余某最终承认与罗某事先共谋、按计划假装晕倒配合“抢救”的事实,并对商议过程、实施细节及利益约定作出陈述,其证言与监控、体检病历等证据相互印证。
检察机关随即将调查结论通报看守所,监督其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并将全案证据及认定意见移送原办案机关,明确提出应将该行为作为衡量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与主观恶性的负面情节。
从机制建设看,此案提示相关部门在立功认定中应进一步完善“可核验、可追溯、可复盘”的证据链条:对突发救助类线索,应强化监控资料留存与调阅闭环,严格医学资料核验,必要时引入专业判断;对申请立功的事实基础,应坚持多部门交叉审核,防止“单一来源信息”左右认定结果;对弄虚作假者,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及时通报,形成有效震慑。
前景:以法治化、规范化推进刑罚执行治理现代化 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深化,驻所检察监督在规范监管执法、纠正不当认定、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与监管安全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
对虚假立功的及时识别与纠偏,既是对制度公正性的维护,也是对刑罚执行治理能力的检验。
下一步,预计有关方面将更加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证据核验效率,完善立功认定标准与程序衔接,推动“激励真悔改、遏制假表现”的制度导向更加鲜明。
法律的威严不容亵渎,司法的公正不容玷污。
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专业的手段,确保每一起立功认定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真正悔改者得到应有的机会,让投机取巧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为建设更加公正的法治社会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