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及其网络化、隐蔽化趋势引发社会关注。
从校内言语侮辱、排挤孤立到校外围堵殴打、偷拍视频传播,部分行为长期游走在“教育处理”与“法律处置”的边界地带,导致受害者权益难以及时保护、施暴者行为难以有效矫正,学校也面临“管得住不敢管、想管却缺手段”的治理困境。
问题:治理链条存在“内循环”与“真空地带” 在一些案件中,校园欺凌被简化为同学矛盾或过度打闹,处理多停留在批评教育、家长沟通、校内处分等层面。
对于持续性、群体性、带有侮辱恐吓特征的行为,若缺乏明确法定处置路径,往往出现报警后“难定性”、学校处置“怕扩大”、家长协商“难达成”的情况。
尤其在网络欺凌、精神伤害等无形侵害中,证据留存与损害评估更为复杂,进一步加剧了治理难度。
原因:法律定位与处置工具不匹配、责任边界不清 从制度层面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对学生欺凌早有原则性规定,但在行政处罚与执法程序上缺乏更直接的工具,导致一些严重行为难以及时纳入规范处置。
与此同时,校园欺凌的典型特征是力量不对等与持续性伤害,行为发生场景常延伸至校外、放学途中及网络空间,学校单一主体难以覆盖全部环节。
部分地方还存在“过错相抵”认识误区,把受害者反抗或言语冲突等同于双方责任对等,弱化了对持续欺凌的识别。
影响:从“校内事务”转向“依法治理”,释放明确的行为边界信号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在条款中明确,对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这一变化传递出清晰信号:严重的校园欺凌不再仅是校纪校规问题,而是具有明确违法属性,应当进入法治轨道处理。
同时,新法对学校责任作出更具刚性的约束:对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除责令整改外,还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责任条款的强化,有助于推动学校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发现、及时报告、规范处置”,减少因顾虑声誉而延误处置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对未成年人治安违法处置条件进一步明确: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在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这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不再以年龄作为当然的“免责屏障”,对部分严重欺凌行为形成更具力度的法律震慑。
对策:完善认定标准与证据规则,打通“惩戒—矫治—修复”闭环 新规落地后,执法实践仍需配套机制支撑,关键在于把法律条文转化为可操作、可复制的工作流程。
一是建立相对统一的严重欺凌认定框架。
可围绕行为方式(殴打、侮辱、恐吓、强迫、传播羞辱性信息等)、持续时间与频次、参与人数与力量悬殊程度、造成后果(身心伤害、就学环境压迫、长期恐惧等)等维度,形成可供基层对照适用的判定要点,减少“打闹与欺凌难区分”的争议。
二是强化证据固定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并行。
针对网络欺凌、精神伤害等情形,可推动学校与公安、网信平台、社区等建立协作机制,规范电子证据留存、视频监控调取、聊天记录取证、伤情与心理评估转介等流程。
同时,坚持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底线,严格控制涉事学生身份暴露范围,防止“二次伤害”。
三是明确学校与公安的衔接边界。
对一般矛盾和轻微不当行为,学校应强化预防教育与纠纷化解;对符合治安违法特征、具有持续性与恶意伤害意图的欺凌行为,应及时报告、同步保护受害者安全与就学权益,避免“拖一拖、压一压”导致事态升级。
四是补齐矫治措施的后续衔接。
治安处罚不是终点,应同步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干预、行为矫治、同伴关系修复与复学支持等工作,形成对受害者的长期支持与对施暴者的持续矫正,防止“处罚结束即脱钩”的治理空档。
前景:法治化治理将成为主线,预防前置与多方共治是方向 随着新法实施,校园欺凌治理将更加注重“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公安机关依法介入为严重行为提供了清晰处置通道,学校责任的压实有助于推动校园管理从经验化走向制度化。
同时,治理成效还将取决于地方细则、部门协同和一线执行能力:认定标准越清晰、流程越规范、矫治资源越充足,法律的保护效能越能充分释放。
校园欺凌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开启,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向精细化、专业化迈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未来需要在保持立法刚性的同时,完善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让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实盾牌。
这既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