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搞促销,买东西送过期的食品,这事儿还没犯罪,行政机关能不能按照2021年修正过的《食品安全法》

大伙儿好,跟大家聊聊这2月28号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讲堂”第二期,也就是总第24期。这天是行政庭副庭长杨科雄在给大伙解惑,他接到了好几个疑难问题。有个来自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楼赟的提问是这样的:超市搞促销,买东西送过期的食品,这事儿还没犯罪,行政机关能不能按照2021年修正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也就是经营过期食品这一条来罚他们? 杨庭长说这个事儿得分开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得很清楚,生产或者卖过期的食品添加剂,没构成犯罪的,就让县级以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食品和工具设备什么的。这法律里说的食品经营行为,不光是卖东西,还包括餐饮服务。原卫生部发的那个《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也说,餐饮服务就是做饭、卖饭还有给顾客提供地方的事儿。 超市送过期食品那是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顾客想拿这份赠品得先买点别的东西。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说法,白送的东西有毛病一般不用赔;要是带条件送的,那得跟卖东西的一个样承担责任。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里的第十二条也说清楚了:搞促销不能把质量差的东西当奖品或者赠品。 所以给超市的赠品都得看成卖的东西。超市把过期食品当作赠品来促销,这算是在做食品经营的生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上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拿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去处罚他们,这个做法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