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建筑物标绘与普查区划分细则明确

问题——如何在城乡形态加速变化背景下,做到普查对象“应统尽统”、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随着城中村改造推进、人口流动增多以及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多元,普查对象在空间上更分散、组织形态更复杂;实践中,普查区边界不清、建筑物漏标或重复标绘、住户与经营主体难以对应等情况——容易造成清查摸底底数不实——进而影响后续普查登记质量。围绕这些难点,“四农普”综合试点把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标绘作为前置性、基础性工作重点推进。 原因——为何必须先把普查区域“划准”、把建筑物“标全”? 普查区是组织开展试点与正式普查的基本地域单元。只有先把范围界定清楚,才能科学配置普查力量、合理分解任务,并在地图上形成可核查、可追溯的闭环。建筑物标绘则是连接“空间位置—居住户数—经营主体”的关键环节,便于逐户逐单位核实,降低漏登、错登、重登风险,为数据质量打基础。 影响——划分与标绘的质量,决定清查摸底的成色 业内人士指出,普查区与普查小区划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普查员工作量、入户效率和核查深度;建筑物是否“应标尽标”,决定普查对象能否在空间上被准确锁定。基础环节一旦薄弱,后续即便增加人力也难以补齐底数,统计误差容易累积,影响对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状况的判断。 对策——明确口径与操作路径,突出“以实为准、便于组织” 一是划清普查区范围,确保覆盖完整。普查区一般以村(居)民委员会管辖地域为边界。行政村、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营主体的城镇社区,以及具备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均纳入普查区管理范畴。原则是“地域全覆盖”,凡属其辖区范围均应纳入,不因土地规模或人口流动随意缺项。 二是合理划分普查小区,兼顾效率与质量。普查小区以便于组织入户、便于质量核查为导向,住户规模通常控制在100户左右。对住户较多的村民小组,是否细分小区可结合普查员能力、交通条件与居住集中程度统筹确定: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弹性调整,但不得以压缩小区为由降低核查标准。 三是把握建筑物定义,坚持“可能有对象就要标”。建筑物一般指具备基础、墙体、屋顶、门窗等要素的房屋形态,既包括楼房、平房,也包括厂房、临时建筑、临时棚户等。标绘遵循“应标尽标”:凡可能存在普查登记对象的建筑物,应纳入地图标绘与信息填报;确认不存在登记对象的,可不标绘。与居民区连为一体的厂房、宾馆、酒店等,即便不形成住户,也应标绘,并在住房(单位)数上如实反映。生产经营用房紧邻农户住房且难以分割管理的,可合并标绘,避免重复统计;远离居住区、仅用于生产且不构成普查登记对象的设施,可按规定不纳入标绘范围。 四是回应特殊情形,统一处置口径。对城中村改造后“村委会仍在、农业活动缺失”的情况,工作指引提出分类处理:村级表格仍按规定填报;如全域无土地且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可不纳入普查登记范围;若仍存在零星土地或经营活动,可将整个普查区按一个普查小区组织,同时可不开展常规建筑物标绘,改用“虚拟建筑物”建立承载节点,涉及的清查信息在该节点下归集,避免对象因空间形态变化出现“无处可挂”。 五是强化与人口流动相适配的标绘规则。对户籍在本村但长期外出、房屋无生活迹象的,仍应标绘建筑物,便于关联调查信息;清查阶段如联系不上户主,可据实标注“无人居住”等核查状态,便于后续复核。对户籍不在本村、无土地但在本村实际居住的人员,其住房同样应纳入标绘与登记,确保以实际居住、实际经营为依据,不漏统流入人口相关居住单元。 六是处理连片房屋与农业设施,突出“归属清晰”。对共用墙体的连片房屋,原则上按建筑物归属分别标绘;若实际为一户院落,可合并为一处建筑物;确难拆分的,可合并标绘并注明实际住房数量。对果园大棚、养殖棚等农业生产设施,若经营主体在本村无住房且现场存在符合建筑物标准的用房,可据实标绘;不符合建筑物标准的,可按规定归入“虚拟建筑物”统一承载;若经营主体在本村已有住房,一般以住房标绘为主,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标绘造成统计偏差。 前景——以试点校准方法体系,为全面普查打牢底座 专家认为,“四农普”综合试点不仅是对流程的检验,更在于通过统一口径、完善工具、强化培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操作规范。下一步,随着地理信息底图更新、基层普查力量协同增强以及质量核查机制更完善,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标绘有望做到更高精度、更强一致性,为全面普查提供可靠的空间框架和对象清单支撑。

农业普查的价值,最终体现在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上。普查区划分和建筑物标绘看似是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实则是整个普查体系的基础。只有把底座做实,才能确保每一个普查对象不遗漏、每一份数据可核验。这不仅是一次数据采集,也是提升基层治理精细化水平的重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