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辅助驾驶条件下,谁是驾驶人、责任边界在哪里? 随着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加速普及,社会上出现“开了辅助驾驶就不算我开车”“坐到副驾让车自己走”等误解,甚至衍生通过加装装置规避监测、放任车辆“自行行驶”的危险行为;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聚焦辅助驾驶语境下刑事责任认定,回应了新技术条件下交通安全治理与司法裁判的现实需求。 原因——技术能力与法律责任错位,叠加侥幸心理与违规改装 案例显示,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先以人工方式驾驶车辆,随后启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设定目的地,且私自加装可模拟握方向盘状态、逃避系统监测的配件,继而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睡觉,车辆在缺乏有效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此前其还曾因饮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 从裁判要旨看,问题的根源不在“车辆能不能跑”,而在“驾驶任务是否仍需人类承担”。依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0至2级属于驾驶辅助范畴,系统受限于感知、决策与场景覆盖能力,无法在所有道路环境下独立确保安全,仍要求驾驶人持续关注道路、随时接管。个别驾驶人将辅助驾驶误当作“自动驾驶”,再叠加酒后侥幸心理、对系统规则的刻意规避,容易把“辅助功能”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风险随之显著上升。 影响——以案例确立规则预期,向社会释放“责任不随座位转移”的明确信号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群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指导性案例深入明确:辅助驾驶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启用辅助驾驶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义务;即便不在主驾驶位,也不影响其驾驶人身份与责任承担。对“以违规方式离开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等行为,性质上应评价为违反安全监管要求的驾驶行为,不能据此否认其驾驶属性。 该规则的确立,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减少“技术新、法律旧”导致的认定分歧,同时对市场与公众形成稳定预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以“是否控制并监管车辆运行”为核心,而非以“系统是否介入”“人坐在哪个座位”为转移。对恶意加装所谓“智驾神器”等规避监测行为,也传递出鲜明态度——对抗安全机制的改装不是“聪明”,而是加倍放大公共风险。 对策——司法、监管与行业协同,堵住“放手驾驶”的灰色空间 一是强化以案释法与执法指引。结合该批指导案例精神,进一步细化对辅助驾驶涉及的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等行为的证据标准与认定要点,提升基层执法、侦查、起诉、审判衔接效率,形成可操作的处置闭环。 二是加大对违规改装与售卖规避装置的治理力度。对模拟方向盘握持、遮挡摄像头等破坏安全监测的配件,应通过市场监管、交通管理等部门协同整治,压实生产销售主体责任,推动形成“销售可追溯、改装可查处、风险可告知”的监管链条。 三是推动车企优化人机共驾安全设计。在保障创新的前提下,完善驾驶员状态监测、风险分级提示、退出策略等功能,减少因误用、滥用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应在用户培训与交付环节强化“辅助驾驶边界”教育,避免宣传表达造成公众误解。 四是倡导形成更清晰的公众认知。对驾驶人而言,启用辅助驾驶不等于解除注意义务;对社会而言,应形成共识:酒后不驾车是底线,不因技术升级而改变。 前景——技术加速演进,责任规则将更强调“可预见风险”与“有效监管” 随着更高等级自动化技术探索推进,交通安全治理将长期处于技术迭代与规则完善的互动过程。可以预期的是:在现阶段2级辅助驾驶普遍应用背景下,司法实践将持续坚持“驾驶主体不虚置、监管义务不断档”的基本立场;对利用技术漏洞放任车辆行驶、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惩治尺度将更趋明确。另外,围绕更高等级自动驾驶的道路测试、事故责任分配、数据取证与合规标准等议题,也将推动立法、监管与行业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
科技改变出行方式,但安全责任始终不变。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强调:技术创新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这个判决既填补了法律空白,也为平衡技术进步与公共安全提供了司法范本。(全文约9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