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在即 村干部选拔与职责将迎重要变化

问题:基层治理任务更重,村干部队伍如何“强起来”“稳起来” 随着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公共服务、矛盾调处、集体“三资”管理、环境整治等事务持续增多,村级组织既要能办事,也要办成事。现实中,个别地方仍存组织链条不够顺、职责边界不够清、治理资源分散等情况,影响基层效能。同时,村干部选任中也出现“法定权利与实际门槛”并存的现象,尤其在年龄、学历等条件设置上,社会关注度较高。 原因:以制度固本强基,把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安排 据悉,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的一条主线,是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村民委员会工作全过程,推动基层治理体系更加顺畅高效。法律层面明确推动“一肩挑”和交叉任职等成熟做法,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委会主任、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并强调把好候选人政治关,目的在于把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减少“多头管理、相互掣肘”,提升决策执行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同时,修法也回应了群众对民生关切“更精准、更可及”的期待。新规聚焦“一老一小”等重点群体服务,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对应的机构或工作机制,并深入扩充基层治理事项,涵盖协助调解物业纠纷、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等内容,体现出从“管得住”向“服务好”与“治理优”的拓展。 影响:基层组织运行更顺,服务清单更实,但对干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一上,“一肩挑”与交叉任职有利于压实责任链条,形成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级治理合力,推进重点项目、落实惠农政策、应对突发事项等提升效率,也更便于统一标准、强化监督。另一上,新增的民生服务与矛盾调处职责,意味着村干部不仅要会组织、懂政策,还要具备协调沟通、依法办事和社会治理能力。尤其物业纠纷、信访矛盾等问题往往牵涉面广、利益交织,要求基层预防、调解、引导上更专业、更规范。 在村干部参选条件上,社会关心“60岁还能不能竞选”。从法律规定看,国家层面并未设置村干部参选的年龄上限。只要年满18周岁、符合本村选举相关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享有被选举权,年满60周岁的村民原则上同样可以参选。这为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留出了制度空间。 但从实践层面看,一些地方在公开选拔或推荐环节中,会根据岗位需要提出更具体的条件设置,比如倾向4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能够熟练使用信息化工具等。这类要求表明了基层治理现代化对专业能力的需求,也反映出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的用人导向。由此带来的现实是:60岁以上村民“依法可参选”,但在竞争性选拔中可能面临更大难度。 对策:在依法选举与优化结构间求平衡,让“能者上、愿者来、干得好” 推进修法精神落地,关键在于既坚持依法依规,又提升治理实效。一是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确保村级选举在法定框架内运行,严把政治标准与廉洁底线,防止“人情选举”“金钱选举”。二是因地制宜完善条件设置,避免简单以年龄“一刀切”,把重心放在能力、实绩和群众认可度上;对确因工作需要设置条件的,应做到标准合理、依据充分、公开解释,兼顾权利保障与岗位适配。三是加强培训与保障,围绕矛盾调处、公共服务、数字化治理、集体经济管理等开展常态化培训,完善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和必要工作支持,推动更多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人才向基层汇聚。四是健全协同治理机制,利用村务监督、村民议事、社会组织与志愿力量作用,形成“村级组织牵头、多方参与、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 前景:制度更清晰、责任更聚焦,村级治理将向规范化、专业化迈进 随着新修订法律实施,村级组织运行的制度基础将更加完善,“党建引领+依法治理+民生导向”的框架将更为清晰。可以预期,村干部队伍结构将改进,治理方式更加注重规范程序与专业能力;围绕“一老一小”、物业纠纷、信访矛盾等重点领域,基层服务供给和风险防控也将更加前置、更具韧性。与此同时,各地在落实中需要持续总结经验、纠正偏差,确保改革举措真正落到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基层治理的成效体现在群众获得感;修改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制度化方式把方向、责任和机制落到村级一线,既为强化组织领导提供法治支撑,也为民生服务与多元共治拓展制度空间。面向2026年新规实施,各地既要依法保障村民民主权利,也要在选任、培训、监督与减负上协同发力,推动村级治理在规范中提效、在服务中更贴近群众,更好汇聚乡村振兴的基层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