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被纳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部署领域,有关法律配套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万立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仍存空白,亟须建立与技术发展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分歧依然明显。按照国际通行的著作权法原则,作品认定应体现人类的独创性。当内容完全由机器自主生成时,通常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用户通过具有独创性的指令设计、个性化修改与选择等方式深度参与创作,其智力投入应当获得法律认可。 此困境反映了技术快速演进与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模仿人类创作风格,在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产出带有独创性特征的内容。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市场规模已突破百亿元,相关侵权纠纷同比增长超过200%。 若著作权归属长期不清晰,可能带来两上影响:一是削弱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影响优质内容供给;二是加大企业合规与研发不确定性,抬高创新成本。尤其在文化创意产业,这种不确定性已对行业发展形成掣肘。 对此,万立代表提出系统性建议:第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类独创性贡献”的认定标准;第二,推动建立数字水印、元数据记录等可追溯的技术体系;第三,探索“法定许可+报酬分配”的数据使用机制,在促进技术创新与保护版权之间取得平衡。 值得关注的是,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版权问题同样需要尽快规范。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在探索适合本国的监管路径: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强化数据透明度要求,美国则更偏向行业自律。我国也需结合发展实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框架。
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表达与新生产方式,著作权保护既要坚持尊重劳动与创造,也要为创新预留空间。以“人的独创性贡献”为核心,配合可追溯技术与制度化补偿机制,更厘清权利边界、完善利益分配,有助于让创意与智慧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