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聊案子,给大家普及下法律常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里提到,这次修订为了省事,把老规定里的89条、90条还有92到96条都删掉了,只留下了55条的第一款。 55条里其实讲了三种情况怎么分钱。第一是大家都要钱,谁先查封谁先拿;第二是房子或其他有担保的先给;第三是如果执行来的钱不够,大家按比例分。 周军律师特别指出,《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里的这些规则只是普通执行时用的,跟被执行人没钱了转破产的事儿不太一样,两者并不冲突。 遇到被执行人是个人或者组织没钱的时候,《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但如果是公司法人破产不了,法院就得按查封顺序把钱给债主。 这个清偿顺序的事儿挺复杂,得看欠债是啥性质、欠债的是个人还是公司、手头有多少钱这些因素。大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最好找专业律师问问,别错过好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给出的答案其实就是这么个道理。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中明确表示: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这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了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是保留了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第55条的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个例子说明了优先主义原则。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话,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这个例子说明了平等主义原则。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中明确:本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 周军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时清偿顺序确定较为复杂,需综合考虑债权性质、被执行人主体性质及财产状况等多种因素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