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汤先生最近碰到了件让人头疼的事。1月19日,他在飞猪上买了张2月13日从上海飞往阿勒泰的南航CZ6860次机票。结果因为票价降了,他就赶在2月1日晚上把票退了。按说这事儿就该结束了,可没多久他就发现情况不对头。2月3日的时候,汤先生一查发现自己和老婆名下多了张2026年3月7日上海到阿勒泰的同班次机票,每张票3660元,俩人加起来7320元。更怪的是,他手机上压根就没收到任何扣款短信,这钱哪来的?汤先生当时就想不通,难道是平台偷偷挪用了他的身份信息买票? 于是他赶紧联系南航问是咋回事。南航那边的工作人员倒是痛快,直接说这张机票是第三方买的。这下汤先生更气了,直接跑去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了。那时候是2月27日,中心给出的调解意见书里写得很明白:这事儿就是代理商那边的“新员工误操作”。 其实早在2月5日,汤先生就和飞猪的客服在电话里掰扯过。他问对方为啥要拿他的信息去买别的票,客服说是人员操作失误。汤先生接着问失误在哪、具体咋失误的,客服却支支吾吾说不清楚。 后来汤先生在网上搜了搜才发现,像他这样“躺枪”的人还真不少。原来有些OTA平台不光卖票不靠谱,还会乱动旅客的身份信息。 等事情闹大了之后,飞猪倒是把3月7日的那张票给取消了。可汤先生根本不吃这套:“退票归退票,挪用我的信息去买东西是另一码事!”他非得要个说法。 调解中心那边也挺无奈:既然平台不同意调解,那这事儿就终止了。但中心也给了建议:你要是不服气,就去法院起诉吧。 3月7日这天是个关键日子。记者联系到汤先生时他已经急了:“我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诉状!”他要起诉飞猪平台索赔三倍的票价损失。 到底能不能拿到这三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里写得很清楚:如果平台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那得按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金额至少要是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 汤先生现在只想着讨个公道:“飞猪平台是个专业做航空服务的公司,难道不该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吗?不能随随便便用别人的信息去做生意啊!” 这次事件的起因是一张退款后的“幽灵机票”。按理说2026年3月7日的这张票跟汤先生没啥关系,但它偏偏就出现在了他名下。飞猪平台给出的解释是“人员操作失误”,但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那时候是2月13日原本的航班日期刚过不久;2月1日是他退票的日子;2月3日则是他发现问题的时刻。 有知情人士透露了行业内的一个“潜规则”:这种“幽灵机票”其实挺有赚头的。有的商家会把旅客想要的单程票买成联程票;还有的则会通过多次退改签把最终的机票变成更便宜的相同日期和地点的票。 不管是哪种情况,“挪用”他人身份信息都是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 对于这类事件受害者来说:“退一赔三”的赔偿要求是必须要争取的合法权益。 现在汤先生的官司已经打到了法院那边:“目前案件状态是待审核。” 他还强调:“作为专业的航空服务企业就该依法办事!” 大家也都等着看这场官司到底会怎么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