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案子,案件牵涉到网络肖像权纠纷。案情揭示,被告公司擅自将原告王某的肖像合成到未经授权的商业宣传中。2022年6月,株洲一家电商公司想给他们的服装产品做推广,就找来了博主王某。他们达成协议,公司提供特定款式的情侣T恤,由王某拍摄照片后交付使用,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双方顺利展开了合作。起初一切进展顺利,可后来王某发现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行事。被告公司利用图像处理技术,把王某的形象从实际穿着的服装上分离出来,合成到了其他多款产品上,总共制作了116张合成图片。这些图片被用于店铺中多款商品的展示和宣传。 王某认为,这种行为超出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范围,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于是他将被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肖像。这次被告公司在没有得到王某新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并使用王某的肖像进行其他商品宣传,显然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关于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指出被告在诉讼启动后已经主动删除了涉案图片链接,并且没有证据显示侵权行为还在继续发生。所以停止侵权这个请求就不再需要判决。这次焦点在于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的认定。 法院认为肖像权是人格权之一部分,一旦受到侵害就需要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考虑到被告擅自修改并使用王某肖像这一行为性质,以及王某作为穿搭博主的职业特点和知名度,法院支持了他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 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上,这次案件体现了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纠纷中损害赔偿计算的难点。王某主张高额赔偿,但没有充分证明具体财产损失也没有说明被告获利多少。 这次裁判要旨具有现实指导价值。它警示大家在“流量经济”时代,任何人使用别人的肖像必须遵循“授权在先、使用在后”原则,并且使用范围不能超过授权范围。技术手段便利不能成为侵犯别人权益的工具。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某某先生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十五天,并且向原告王某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人民币25000元。 这次判决已经生效了。它不仅保护了具体个人的权益,也为构建清朗网络商业环境提供了保障。这次裁判结果将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