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近日有了司法判决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某中学高三学生小罗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假期补课期间从教学楼五楼跳下,造成多处严重伤残,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八级、两个九级和十级伤残,终身需依赖残疾辅助器具。
事发后,小罗将保险公司、学校和教育局起诉至法院,索赔人身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407万余元。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小罗因外伤致腰椎骨折伴脊髓圆锥损伤、脾破裂、骨盆多发骨折等多项损伤,住院治疗20天后转入康复医院继续治疗357天。
一审法院认定小罗各项损失共计269万余元。
事发后,学校已垫付医药费36.9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学校在学生心理健康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判决书指出,小罗作为毕业班学生,面临长时间高强度学习压力,同时与同学相处也存在不愉快情况。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发现小罗心理问题后,未能建立有效的心理健康筛查和干预机制,未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未针对性调整其课程学业安排,未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缓解其心理压力,也未积极与家长、同学等进行有效沟通。
法院认为,学校的这些不作为放任了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法院也指出,小罗作为高三学生,其心智和抗压能力应当高于其他年级学生,且事发时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成年人,小罗应当预见跳楼行为的后果与风险,对自己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比例。
根据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每名学生每年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为90万元。
扣除学校先行垫付的医药费36.9万余元,保险公司应向小罗支付54.9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教育局因不存在过错,被判不承担责任。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学校心理健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高中阶段学生面临升学压力,心理波动较大,但许多学校的心理干预机制仍不完善。
有效的心理筛查、及时的心理疏导、科学的课业安排调整,这些都是预防学生极端事件的重要措施。
学校需要建立从预防、识别到干预的全链条心理健康管理体系,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更要重视其心理健康状况。
同时,该案也明确了学校、学生及其他相关方的责任边界。
虽然学校承担了相应责任,但成年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也需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划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理性,既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各方应尽的义务。
这起令人痛心的事件既是司法个案,更是一面折射教育生态的多棱镜。
它警示所有教育工作者:在追逐升学率的同时,更需听见学生心灵深处的呼救。
当知识的传授与生命的关怀失去平衡,任何教育成果都将失去意义。
唯有让心理关怀贯穿育人全程,才能使校园真正成为滋养梦想的沃土而非压垮青春的最后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