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的“法锁”

谁能想到,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一个案子,竟然成了法学基础课里的经典教案。案子是这样的,车某跟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吵了起来。一审法院判商场赔钱,理由是它对消费者有义务。可这法官完全忘了还有个原则叫合同相对性,把本该让双方自己解决的麻烦事儿一股脑推给了第三人。这就好比给地基没打好的大楼盖房顶,一旦塌了,责任谁也兜不住。 有人瞧不起学术期刊,说法官根本不看那都是垃圾。其实,要想当个好律师,读不懂法官写的书和判例解读那是肯定不行的。不过光靠背判决书可不够,当案子没明文规定的时候,法律解释才是律师手里最锋利的工具。这个时候,深厚的学术底子就像是背后的刀刃,让你在复杂的问题里游刃有余。我平时常翻的两本参考书就是《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和《裁判的方法》。 合同相对性这条“法锁”其实从罗马法就开始了。罗马人把诉讼分成对物和对人两种。物权是绝对的,谁都可以管;债权是相对的,只对特定人负责。这种观念被后世大陆法系原封不动地继承下来,大家都知道债的效力只能限制在当事人之间。 现在的民法典更是把这些规定写进了法条里。比如第522条、第524条、第535条这些条款都在讲这个事儿。要想明白这些条文,就得先搞清楚债权和物权有啥不一样:一个管人、一个管事;一个可以随便约定、一个必须公示公信。 说到这就得说说合同相对性的“围墙”有多厚了。首先是主体围墙,只有签合同的双方才能在里面活动;接着是内容围墙,权利义务得装在瓶子里不能外溢;还有责任围墙,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内解决;最后是例外破墙的口子,但这些口子必须是法律规定好的。 这么做是为了啥?因为它是意思自治的护城河啊。合同是双方自由博弈达成的协议,相对性就是这自由的边界线。如果谁都能因为一点小事儿就对别人负责,那整个世界岂不乱套了?交易成本也会被无限抬高。 来看几个具体的例子就明白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院的判决明确说这只锁两端;商品房买卖纠纷里开发商不能拿拆迁协议当挡箭牌;房贷纠纷里银行也不能直接找开发商要贷款……这些裁判规则就像是把抽象的原则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操作标尺。 谁能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套制度现在依然管用呢?这不仅保护了交易的安全稳定,也是市场经济最底层的需求啊。大家以后遇到这种事儿可得小心了,千万不能随便把这个“锁”给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