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湖南衡阳一家理发店的老板唐先生遭遇了不公。那天晚上,两名醉酒男子执意要理发,却因被拒绝而大动肝火,把怒火撒在了唐先生身上。事情闹到了派出所,唐先生才惊觉追打他的人竟是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的工作人员肖某。仅仅过了四天,3月24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就公布了最新的处理结果,他们明确表示已经约谈了肖某,纪检部门也介入了调查,具体怎么处罚还要看纪委的最后决定。 唐先生表示,他要求这两人必须赔偿店里被砸碎的玻璃等损失。法律很清楚地告诉我们:对于这样的行为,首先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打人还是砸玻璃,只要给别人造成了损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都得负责赔人家医疗费、误工费还有修复玻璃的钱。其次,这种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随意打人或者损坏财物的,轻则拘留几天罚款一千元以下,重则拘留半个月还要罚款两千块钱。如果情节更严重的话,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了。 更重要的是,因为肖某是公职人员身份,他还得接受政务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公职人员在公共场合做出这么荒唐的举动给单位抹黑了,轻则警告记过记大过,重则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公职。总之,“我喝醉了”这个借口根本站不住脚,法律面前根本没有什么“铁饭碗”可言。这次的事情告诉我们:犯错就得承担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