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劳动争议案子闹得挺凶,当事人周某,2005年跟山东济宁的一家银行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到了2011年9月,他在假期里嫖娼,被抓了现行,结果被公安机关拘留十天还罚了款。你猜怎么着?这哥们儿居然没把这事告诉单位,硬是把这违纪行为给藏了整整七年。直到2017年银行搞内部检查,才发现周某有过行政处罚记录。银行一核实,立马按照经过民主程序定下来、还公示过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来办,先征求工会意见,后来就在11月把周某给开除了。 周某心里肯定不服气啊,他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是说这事儿是在非工作时间干的,跟他在银行的工作没啥直接关系;第二是怪银行拖拖拉拉到七年才动手处理;第三是质疑银行凭啥把嫖娼这种事也写进单位规定里。 法院审理的时候银行拿出了2010年和2014年两个版本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这上面都写得明明白白,“参与嫖娼行为就予以辞退或开除”,而且2014年版里还特意说了句“之前发生的违规行为没处理完的也适用这个办法”。银行解释说这些规矩都是职工代表开会定下来的,还专门培训过大家都知道。 仲裁阶段的意见还挺不一样的,仲裁委员会觉得七年才处理没啥道理,所以判了双方接着履行合同。但到了法院这边情况就不一样了,三级法院全都支持银行把人辞退。一审法院说得挺直接:银行的规章制度制定过程合法,内容也不违法,早就公示告知过了,自然可以当审理依据用。 最关键的是嫖娼不仅违法治安管理条例,更是直接违反了单位明文写出来的规矩,这属于严重违纪。至于为啥拖了这么久才发现?法院也说了因为是周某故意隐瞒的,这锅不能让单位背。 这个判决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有大启发。对单位来说得注意规章制度的合法和程序问题;还得建立常抓不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 对员工来说就得清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干的事都可能受单位管。特别是像金融这样的行业从业人员更得守规矩点。 高级法院在再审的时候说得也很清楚:周某的行为既犯法又违反了单位规定。因为是劳动者自己故意瞒事儿,所以单位不用管那种法律时效或者处罚期限的说法。 现在社会信用体系越来越健全了,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了。这个判决就是在告诉大家一个道理:不管过去多久的违法行为都不会自动消失。诚实守信才是咱们一辈子的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