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法院驳回离婚协议的请求

那个阿国和阿香,2007年一起领的结婚证,十几年感情走到头了。2021年9月,两人冷静期一过,就在民政局把离婚协议签了。房子归女方,男方自动放弃产权,债务都结清了。结果过了9个月,阿国又反悔了,跑去法院要求撤销协议。他说那套房子其实是婚前盖的,自己当时一时冲动才把房子送人,现在后悔了,要把房子要回来。 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把阿国的请求给驳回了。理由有三点:第一,协议已经盖章生效了,离婚手续也办完了,法律关系已经确定;第二,阿国在冷静期里多次签字确认内容,说明他当时是明白的;第三,协议里关于房产的条款没有欺诈胁迫情况。法官说离婚协议里常带有感情补偿色彩,不能简单用合同的撤销规则来处理。一审判决后阿国上诉到了市中院还是被驳回了。 法官提醒大家协议离婚别冲动行事。因为离婚协议是一揽子解决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合同。签了字就生效了,除非对方有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才会改变结果。冷静期就是给你反悔用的。 最后看看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该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反悔法院认为该协议没生效。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撤销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没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