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是中央党校还有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他收到了读者来信询问一个问题:行政处罚机关能不能直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去进行处罚委托呢?胡教授给出了详细的回复。在他之前写的法治咖啡屋-胡建淼法治微咨询第113期文章中,胡建淼教授已经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符合第21条条件的组织给书面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但是读者提问中假设的情况其实是行不通的。《行政处罚法》第20条允许处罚委托,却属于“间接授权”,而不是“直接授权”,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直接依据第20条来进行委托,还需要其他具体的法律依据。胡教授还提到了法治咖啡屋第089期的文章来帮助大家辨别直接授权和间接授权的区别。喜欢这个内容的话也可以分享出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