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进了私户,公司跟个人的钱就分不清了,法院就说他们俩构成了债务混同

我跟你唠唠那个挺典型的案子,是2011年的事儿。说的是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魏宝钧,还有个股东叫郑树茂和荆志成。他们几个搞了个投资合同,表面上是给公司投资500万元,可实际上就是借钱。这钱没进公司的公账,直接打到了魏宝钧的私卡里。这下可好了,钱一进私户,公司跟个人的钱就分不清了,法院就说他们俩构成了债务混同。这种情况要是被起诉,公司和个人就得一起还钱。这个案子最关键的就是那条款:只要钱进了私户,法定代表人就跑不了连带责任。 到了2015年的时候,最高法院又出了个民间借贷的规定,明确说了只要以单位名义借钱却进了个人口袋,出借人就能直接把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告上法庭。法律条文上写着呢,股东要是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就得担责。所以现在法院判案的时候,只要一看钱进没进私户就行。只要这笔款子是转给股东个人账户的,不管签没签借条、当没当高管,都得认定是债务混同。 你看这事儿多离谱,股东借着公司的名义借钱给自己花。法律现在把这事儿看得可紧了,钱进了谁的口袋谁就还钱。对于出借人来说,以后借钱得小心点了,先把收款账户核实清楚最好。对于股东来说也是个教训啊,公私账目千万别混在一起搞,不然一旦出事儿真的是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