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超龄“再就业”增加,工伤保障如何补齐短板。 随着人口结构变化与服务业用工需求增长,不少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选择继续工作,岗位多集中保洁、安保、帮厨等劳动强度相对较高、事故风险更易暴露的领域。在辽宁大连,一名56岁退休人员在咖啡店从事保洁工作,单位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她仍担心:一旦发生工伤,商业保险能否达到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类似疑问在超龄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中具有普遍性。 原因——商业保险性质不同,过去参保路径不清导致“保障缺口”。 法律层面上,工伤保险以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为基础,具有强制性、普惠性与待遇标准相对统一等特点,覆盖医疗救治、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多项保障。与之相比,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更多体现合同约定与责任边界,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分担风险,但在保障范围、理赔条件、责任认定诸上与工伤保险存差异,难以实现一一对应。律师指出,两类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有重叠也有不同,属于补充关系,并不能相互替代。 同时,过去部分地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工伤保险的制度通道不够明确,使一些用人单位只能以商业保险“兜底”,但一旦遭遇工亡、工残等重大事故,赔付金额可能高企,企业经营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小微主体尤为敏感。 影响——劳动者权益与企业承受能力“双重承压”,规范用工需求凸显。 现实中,一些经营主体在山地、景区等通勤环境复杂的场景用工,极端天气、路面湿滑等都可能放大事故风险。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医疗费用、误工与赔偿责任可能迅速累积,轻则数千元,重则可达数十万元乃至更高。对资金链相对脆弱的小企业来说,风险集中爆发可能直接冲击持续经营能力,出现“返聘变返贫”的担忧。 更值得警惕的是,个别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合同条款“免责”,如约定“发生意外单位概不负责”。法律界人士表示,此类条款并不能当然免除用人单位责任。依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提供劳务活动中,用人单位对劳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管理疏忽、设施缺陷或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损害,仍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缺口叠加风险误判,客观上推动了更明确、可操作的参保制度需求。 对策——制度明确参保责任,形成“社保兜底+商业补充+管理防控”组合。 自2025年5月1日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在辽宁施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允许用人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亮点在于“单险种参保”路径清晰化,为超龄劳动者补上制度性保障缺口,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合规、可预期的风险分担机制。 参保后,如发生工伤,相关医疗费用和赔偿待遇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保障水平与在职职工基本一致,有助于减少劳动者在伤后治疗与康复期间的后顾之忧,稳定劳动供给预期。 同时,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在参保之外,还应完善用工管理与风险防控:一是签订规范的劳务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争议解决方式;二是建立健康管理与准入机制,要求劳动者提供近3至6个月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降低隐瞒病史带来的争议与风险;三是加强岗前安全培训并留存记录,持续排查作业环境隐患,尤其是通勤路径、用电用火、清洁作业等高频风险点;四是可在工伤保险基础上配置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提升抗风险能力。劳动者上也应增强风险意识,主动了解自身保障状况,必要时提醒用人单位依法参保。 前景——制度“补网”有助于稳定就业与激活银发人力,但落地仍需共同推进。 从趋势看,超龄劳动者参与就业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增长,既是劳动者延续收入来源与实现社会参与的选择,也有助于缓解部分行业用工紧张。辽宁试行办法实施,为规范“退休再就业”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依据。下一步关键在于政策执行的均衡性与可及性:有关部门可加强政策宣传与经办服务指引,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可通过标准化合同模板、安全培训与风险提示提升合规水平;同时,围绕工伤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边界等实践问题,也需要在具体案例中不断细化规则、统一尺度,提升制度可预期性。
新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完善,表明了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对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适应;然而,制度创新的效果最终取决于执行的力度和参与各方的配合。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是额外负担,而是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必要投资。劳动者也应当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保。只有当政策、企业、劳动者三方形成合力,才能真正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工伤保障网络,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安全的保护下安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