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么个事儿,张某在一家公司干人事专员,主要管着员工入职登记、签合同这些事儿。干了几个月后她自己走了,后来就跑去仲裁、打官司,想要回公司没跟她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公司那边倒好,反过来说是张某自己的问题。因为她本来就管签合同的活儿,既然清楚流程和重要性,还不配合公司把自己的那份合同签了。公司还拿出了不少员工的合同,都是张某经办签字的。 法官最后把张某的诉求给驳回了。法官讲了,劳动合同这块儿就是用来记清楚双方权利义务的,单位本来就得积极去签。《劳动合同法》确实说了,要是单位没签书面合同,得给员工两倍工资。但有些时候没签合同,还真不是单位那边不想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把这情况给细分了。 规定里讲了三种情况单位不用赔两倍工资:一是碰上不可抗力这种挡不住的事儿,比如地震、发大水什么的没法正常签;二是因为员工自己瞎捣乱或者出了大错,比如故意造假学历或者骗单位说忙没空签;三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别的情况,比如说返聘的退休人员本来就不适用这个规定。 回到咱们这个案子里,张某专门管签合同的活儿,心里肯定门儿清。她不去配合把自己的那份合同签了,也没证据能证明她主动找过公司商量这事。所以这事儿说白了就是“劳动者自己不签”,属于“因劳动者本人重大过失未订立劳动合同”那一类。 要把双倍工资这块规定好,主要是为了让单位别再干那些不正规的事儿。作为单位得主动去找员工签合同;要是员工死活不肯签,那就把这证据留下来省得以后麻烦;要是员工碰上单位故意拖着不签合同的情况,也得赶紧留证据把自己的权益给保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