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笑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笑波生于1965年11月,江西樟树人。其职业生涯中曾担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以及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重要职务。2024年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4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审理查明,陈笑波在2007年至2019年间,先后利用担任上述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对应的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土地、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其违法行为跨度长达十七年,涉及多个地市县,反映出其长期利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的严重问题。根据调查,陈笑波还存在大搞迷信活动、泄露工作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 最为严重的是,陈笑波在2007年至2024年间,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该数字充分反映了其贪欲之深、行为之恶劣。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高级干部,陈笑波本应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守护者,却沦为违纪违法的典型,这对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陈笑波的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这些因素构成了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据此对陈笑波依法从轻处罚,表明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陈笑波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该案的宣判再次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快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无论职位多高、资历多深,违纪违法必将受到严肃查处。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机构,更应当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
陈笑波案的审结再次证明,反腐败没有例外,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在新征程上,唯有坚持制度约束与思想教育并举,方能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此案也警示各级干部:清廉是为政之本,唯有恪守底线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