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应的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最终决定;此决定源于2024年8月启动的反补贴调查,经过初裁和终裁两个阶段的深入调查论证。 问题的提出与调查过程 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围绕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补贴金额多少、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展开了系统调查。2025年12月22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认定欧盟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后,调查机关继续对相关事项进行深入调查,最终形成了本次终裁决定。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范围 根据公告,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主要包括鲜乳酪、经加工的乳酪、蓝纹乳酪、其他未列名乳酪以及未浓缩且未加糖的乳及稀奶油等。这些产品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经加工后供人消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多个税号。欧盟各公司的具体反补贴税税率已在公告附件中列明,反映了差异化的征税政策。 反补贴措施的具体内容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则以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新的计税基础。 追溯征收与过渡安排 为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公平性,公告规定了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办法。对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进口的相关产品,进口经营者已向海关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将按终裁确定的产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若保证金超出实际应征反补贴税,海关将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追征。对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收。这一安排既保护了进口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实施期限与救济途径 本次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为5年,自2026年2月13日起计算。在征收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补贴条例》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对终裁决定及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保障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救济渠道。
此次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表明了中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立场;在全球经贸格局加速调整的背景下,如何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依法维护本土产业的合法权益,仍需要持续在规则与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对中国乳业而言,外部措施更偏向阶段性工具,提升竞争力最终仍取决于技术创新与产品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