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县法院创新多元解纷机制 人大代表参与调解促进矛盾实质化解

问题——基层合同纠纷易“结案不结事”。

买卖合同纠纷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典型性:交易链条短但牵涉利益直接,证据多为收据、口头约定或简易合同,一旦履行争议发生,往往伴随情绪对抗、信任缺失和沟通失灵。

尤其当一方主体涉及村级组织时,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权益,也容易叠加公共事务、集体资金使用、村务公开等敏感因素,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连锁矛盾,甚至影响基层稳定。

如何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兼顾纠纷实质化解与社会效果,是基层法院面临的现实课题。

原因——矛盾成因交织,单一路径难以高效化解。

此类纠纷形成的原因往往不止“谁欠谁多少钱”这么简单:一是交易习惯与规则意识不强,履约环节留痕不足,导致举证困难、双方各执一词;二是利益预期差异明显,当事人对风险承担、价款结算、违约责任理解不同,容易把商业争议演变为情绪对立;三是涉及集体组织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授权边界等问题易引发疑虑,导致一方“想解决但不敢拍板”,另一方“要结果也要说法”;四是部分纠纷拖延时间较长,当事人心理成本增加,若仅依靠诉讼对抗推进,可能出现“判了也难履行”“赢了却更伤和气”等情况。

影响——从个案治理延伸到社会治理效能。

引入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既回应了当事人对公正、公开的期待,也在制度层面释放出积极信号:其一,有助于提升纠纷解决的可接受性。

人大代表熟悉基层情况,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释法说理、疏导情绪,促使双方把争议聚焦到核心事实与履行路径上。

其二,有助于降低对抗成本、缩短处置周期。

通过“背靠背”沟通等方式,减少当事人正面冲突,推动形成理性谈判空间,提高调解成功率。

其三,有助于把司法裁判的刚性与社会治理的柔性结合起来。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署协议、捺印确认,既体现了程序规范,也为后续履行提供了清晰依据,降低再诉风险。

其四,有助于强化司法公开与监督实效。

代表参与调解本质上是人民监督司法的具体实践,通过在场见证、沟通反馈,推动司法工作更贴近群众期待。

对策——完善机制,推动“多元共治”常态化运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是近年来探索多元化解机制的缩影。

面向更广范围,应从以下方面发力:一要建立更稳定的参与机制。

明确代表参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和权责边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做法,避免“临时邀请、个案推动”。

二要强化专业支撑与信息保障。

针对合同纠纷的证据规则、履行方案、违约责任等关键环节,法院应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对涉及村级组织的案件,可结合村务公开、集体资产管理等制度要求,帮助当事人厘清决策与履约责任。

三要加强诉前与诉中衔接。

推动纠纷在立案前先行调解、立案后快速分流,形成“能调尽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格局;对达成协议的,依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增强执行力。

四要注重类案治理。

针对反复出现的交易留痕不足、合同条款不规范等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传、指导基层组织完善合同管理等方式,把个案经验转化为源头预防。

前景——多元解纷走深走实,关键在“实质化解”和“长效治理”。

随着基层社会交往更加频繁、经济活动更加活跃,合同纠纷仍将呈现数量多、类型杂、涉众性增强等特点。

未来,多元解纷机制的生命力在于协同: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办案底线,确保调解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防止“以和代法”;另一方面,要把社会资源更有效嵌入治理链条,形成法官主导、代表参与、社会协同的工作模式。

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完善调解后的履行保障和信用约束,通过司法确认、执行前督促、失信惩戒等措施提升协议兑现率,让当事人“愿意调、调得成、履行得了”。

从更大层面看,这种机制创新有望在县域治理中发挥示范效应,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解决路径。

多元共治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安阳县法院的实践表明,通过司法与民意代表的良性互动,不仅让矛盾纠纷化解更具温度和实效,也为构建更加开放、普惠、透明的司法体系提供了有益探索。

这一创新理应得到更多关注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