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西柳州柳城县的女子梁某在葵某的见证下,向陈某借了5万元钱,后来梁某病逝,生前没能还清这笔借款。去世后,梁某留下了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她的母亲唐某和儿子小谢是她的法定继承人。陈某把唐某、小谢和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在继承梁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葵某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唐某和小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声称无需还债。陈某查询发现,梁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在她去世后仍有频繁的存取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小谢实际管理和处置了梁某的遗产,因此被视为已经接受继承。他们提交的放弃继承声明损害了他人利益,所以被判定为无效声明。法官姚静云表示,借贷关系中,履行合同是保障债权人权益和维护秩序稳定的重要环节。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没有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唐某和小谢在梁某死亡后即继承开始时对遗产进行了处分,这说明他们已经接受了遗产。他们在诉讼中提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遗产分割后对财产所有权的放弃行为,这种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使认定放弃继承无效也不会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所有继承人均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那就违背了“欠债还钱”的公序良俗。 这起案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它,明确了放弃继承与债务承担的法律边界。最终判决唐某和小谢在继承梁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息;葵某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梁某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履行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仍占有使用遗产,债权人可以以继承人为被告要求配合清理该财产用于偿还债务。